第一册通用项目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按下列办法计算:
对厂站工程:泵送混凝土的,定额人工数量扣30%,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械数量全扣,定额水平运输机械数量扣50%,垂直运输机械全扣;非泵送混凝土的,定额人工数量扣15%,混凝土搅拌机械全扣。
对其它市政工程:泵送混凝土的,人工扣40%,混凝土搅拌机械数量全扣,定额水平运输机械数量扣50%,垂直运输机械全扣;非泵送混凝土的,人工扣20%,混凝土搅拌机械全扣。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它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它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市政费用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场地限制造成二次搬运的,应参照有关材料运输的定额项目计算二次搬运费。
本专业册定额缺项部分需借用交通、水利定额的只借用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借用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与本专业册统一。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年);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1.本章定额均适用于各类市政工程(除有关专业分册说明不适用本章定额外)。
2.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不低于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人工定额子目和机械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3.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子目。
4.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费用另行计算。
5.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小于30cm时,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6.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于支撑下挖土。
7.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0。
8.0.2m3抓斗挖土机挖土、淤泥、流砂,按0.5m3抓铲挖掘机挖土、淤泥、流砂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2.50计算。
9.本定额不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障碍物清理费用另行计算。弃土、石方的场地占用费按当地规定处理。
10.本章定额中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11.挖泥船挖泥子目是按挖泥船在正常工作时考虑的,由于风浪、雨雾、潮汐、水位、流速及行船避让、木排流放、冰凌以及水下芦苇、树根、水下障碍物等不可避免的外界原因,影响挖泥船正常工作时,按下表二次系数调整定额。
挖泥船挖泥子目二次系数表平均每台班影响时间(h) | ≤1.3 | ≤1.8 | ≤2.4 | ≤2.9 | ≤3.4 |
二次系数 | 1 | 1.12 | 1.27 | 1.44 | 1.64 |
1.本章定额的土、石方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后的体积(实方)计算。土方体积换算见下表。
土方体积换算表虚方体积 | 天然密实体积 | 夯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1 | 0.77 | 0.67 | 0.83 |
1.3 | 1 | 0.87 | 1.08 |
1.5 | 1.15 | 1 | 1.25 |
1.2 | 0.92 | 0.8 | 1 |
2.土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的便道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极软岩、软岩,为20cm;较软岩、硬质岩,为15cm。
3.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5.人工铺草皮工程量以实际铺设的面积计算,花格铺草皮中的空格部分不扣除。花格铺草皮,设计草皮面积与定额不符时可以调整草皮数量,人工按草皮增加比例增加,其余不调整。
6.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沟槽全部土石方量的2.5%计算。管沟回填土应扣除管径在200mm以上的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7.挖土放坡和坑、槽底加宽应按设计文件的数据或图纸尺寸计算,设计文件未明确的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数据或图纸尺寸计算,设计文件未明确也无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按下表计算。
放坡系数表土类别 | 放坡起点(m) | 人工挖土 | 机械挖土 | ||
在沟槽、坑内作业 | 在沟槽侧、坑边上作业 | 顺沟槽方向坑上作业 | |||
一、二类土 | 1.2 | 1:0.50 | 1:0.33 | 1:0.75 | 1:0.50 |
三类土 | 1.50 | 1:0.33 | 1:0.25 | 1:0.67 | 1:0.33 |
四类土 | 2 | 1:0.25 | 1:0.10 | 1:0.33 | 1:0.25 |
管道结构宽度 |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 金属管道 | 化学建材料管 | 构筑物 | |
无防潮层 | 有防潮层 | |||||
50以内 | 40 | 40 | 30 | 30 | 40 | 60 |
100以内 | 50 | 50 | 40 | 40 | ||
250以内 | 60 | 50 | 40 | 40 | ||
250以上 | 70 | 60 | 50 | 50 |
挖土交叉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原槽、坑做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原槽、坑上表面开始计算。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的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5cm。
8.土石方运距应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土重心、填土重心、弃土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 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 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斜道运距系数项目 | 推土机铲运机 | 人力及人力车 | |||
坡度(%) | 5~10 | 15以内 | 20以内 | 25以内 | 15以上 |
系数 | 1.75 | 2 | 2.25 | 2.5 | 5 |
(2) 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3) 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9.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的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 倍以内的按基坑计算,其中基坑底面积在150m2以内的执行基坑定额。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10.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机械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90%计算,人工挖土土方量按实挖土方量的10%套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
11.抓斗式挖泥船的挖深按下式计算:
挖深=施工中的平均水位-挖槽底设计标高+设计超深值-1/2×平均泥层厚度
12.土壤分类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土壤分类 | 土壤名称 | 开挖方法 |
一、二类土 |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
三类土 |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
四类土 |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需普遍刨松放能铲挖满载者 |
注:本表土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定义。
13.岩石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岩石分类 | 代表性岩石 | 开挖方法 | |
极软岩 |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 |
2.各种半成岩 | |||
软质岩 | 软岩 |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 |||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 |||
较软岩 |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 用爆破法开挖 | |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 |||
硬质岩 | 较硬岩 | 1.微风化的坚硬岩; | |
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
注:本表依据《工程岩体分级级标准》GB 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整理。
14.河道疏浚土分级见下表。
1.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2.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按水、陆各50%计算。
3.水上卷扬机、柴油打桩机打拔工具桩按两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 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4.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5.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6.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7.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8.竖、拆0.6t柴油打桩机架费用另行计算。
9.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它材料费用中。
10.钢板桩的使用费标准6.80元/(吨·天)。各市可根据钢材市场价格行情定期调整钢板桩的使用费标准。
11.水上卷扬机、水上柴油打桩机打拔工具桩项目如发生水上短驳,短驳费用另行计算。
1.圆木桩:按设计桩长L(检尺长)和圆木桩小头直径D(检尺径)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2.钢板桩:以吨为单位计算。
钢板桩使用费=钢板桩定额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板桩使用费标准[元/(吨·天)]
3.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4.如需计算竖、拆打拔桩架费用,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5.打拔桩土质类别的划分见下表。
打拔桩土质类别划分表土壤级别 | 鉴别方法 | 说 明 | ||||||||
砂夹层情况 | 土壤物理,力学性能 | 每10m纯平均沉桩时间 | ||||||||
砂层连续厚度(m) | 砂粒种类 | 砂层中卵石含量(%) | 孔隙比 | 天然含水量(%) | 压缩系数 | 静力触探值 | 动力触探击数 | |||
甲级土 | >0.8 | >30 | >0.03 | <30 | <7 | 15以内 | 桩经机械作用易沉入的土 | |||
乙级土 | <2 | 粉细砂 | 0.6~0.8 | 25~30 | 0.02~0.03 | 30~60 | 7~15 | 25以内 | 土壤中夹有较薄的细砂层,桩经机械作用易沉入的土 | |
丙级土 | >2 | 中粗砂 | >15 | <0.6 | <0.02 | >60 | >15 | 25以外 | 土壤中夹有较厚的粗砂层或卵石层,桩经机械作用较难沉入的土 | |
注:本册定额仅列甲、乙级土项目,如遇丙级土,按乙级土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43。
(1) 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4m以内。
(2) 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6m以内。
(3) 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 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 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 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7) 木笼围堰的堰顶宽度为2.4m,堰高4m以内。
1.围堰工程分别采用立方米和延长米计量。
2.用立方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
3.以延长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4.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5.挂竹篱片及土工布按设计面积计算。
1.本章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及检查井的支撑。
2.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3.除槽钢挡土板外,本章定额均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0。
4.定额中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支撑宽度为4.1m以内。如槽坑宽度超过4.1m,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它材料乘以系数2.0。
5.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6.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以吨为单位)按第2章打、拔工具桩定额执行。
7.如采用井字支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1。
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以“m2”计算。
1.本章定额拆除均不包括挖土方,挖土方按本册第一章有关子目执行。
2.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4.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定额。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定额执行。
5.桥梁拆除工程:
(1) 水中拆除,人工乘以系数1.3。
(2) 拆除厚度在60cm以上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时,人工乘以系数2.0;厚度在20cm以下的,人工乘以系数0.8。
6.人工拆除石灰土、二碴、三碴、二灰结石等半刚性基层,应根据材料组成情况套无骨料多合土或有骨料多合土基层拆除子目。机械拆除石灰土套机械拆除无筋混凝土面层子目乘以系数0.7;机械拆除二碴、三碴、二灰结石等其余半刚性基层套机械拆除无筋混凝土面层子目乘以系数0.8。
7.沥青混凝土路面切边按《第二册 道路工程》锯缝机锯缝相应子目执行。
1.拆除旧路及人行道按实际拆除面积以“m2”计算。
2.拆除侧缘石及各类管道按长度以m计算。
3.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按体积以“m3”计算。
4.伐树、挖树蔸按实挖数以“棵”计算。
5.路面凿毛、路面铣刨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面积以“m2”计算。铣刨路面厚度大于5cm 须分层铣刨。
1.本章脚手架定额中,竹、钢管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砌筑物高度超过1.2m,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通常,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费。
2.混凝土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重量在100kg 以内的各类小型构件。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系指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距离超出150m的运输。
3.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黏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其它降水方法如集水井排水等,各市可自行补充。
4.井点降水: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深井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30m 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深井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深井井点管间距根据地质情况选定。
5.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可用天然水源,不计水费。
6.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1.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m2”计算。浇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按仓面的水平面积以“m2”计算。
2.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井点使用定额单位为“套天”,累计根数不足一套者作一套计算。井管的安装、拆除以“根”计算。
1.本章适用于市政工程的护坡、挡土墙及防洪工程。
2.挡土墙、防洪墙工程需搭脚手架的,执行脚手架定额。
3.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立方米块石增加:用工0.24工日,用水0.5m3。
4.闸门场外运输,按土建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5.本章中的防洪墙适用于防洪墙高度在6m以内的垫层、基础、墙体、压顶等工程项目。
1.块石护底、护坡以不同平面厚度按“m3”计算。
2.浆砌料石、预制块的体积按设计断面以“m3”计算。
3.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4.砂石滤沟按设计尺寸以“m3”计算。
5.现浇混凝土压顶、挡土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模板按设计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
6.料石面加工按加工面展开面积计算。
7.浆砌镶面石按砌筑面积计算。
8.浆砌硅酸盐块墙按实际砌筑体积计算。
9.伸缩缝工程量按堤防设计断面的面积以“m2”计算。防洪墙的墙身钢筋按墙钢筋制作、安装子目计算,墙身下部基底放大部分按基础钢筋安装制作子目计算。
10.堤防闸门均按设计图规定的重量以“t”计算,定额内已包括电焊条和螺栓的重量。
11.砌筑或浇筑防洪墙采用双排脚手架。砌筑或浇筑截渗墙自然地面以上采用单排脚手架,自然地面以下不计算脚手架费用。
12.垫层均按设计要求压实后的断面以“m3”计算。
13.砌筑墙体双面勾缝或混凝土墙体双面装饰等如需双面搭脚手架时,一面利用砌筑或浇混凝土墙脚手架,另一面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14.砌筑或浇筑墙体均按设计实体积计算工程量。
15.现浇混凝土闸墩脚手架按闸墩每边垂直高度乘以长度加1.5m计算脚手架面积,套用单排脚手架定额。
16.混凝土防洪墙的厚度均以平均厚度计算,指墙的基底放大部分以上或八字角上端以上的平均厚度(压顶扩大部分除外)。
1.本章各子目根据全省情况综合考虑,使用时不得调整。
2.泥结碎石子目主要用于场外施工便道。
3.搭拆便桥定额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适用于跨河道的临时便桥,套用装配式钢桥定额,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1.临时便桥搭、拆按桥面面积计算;装配式钢桥按桥长计算。
2.震动打桩和打粉煤灰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另加250mm乘以桩管标准外径截面积以“m3”计算。
1.《第二册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及其它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2.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以内按市政工程规范和标准设计和验收的新建、扩建和大、中修道路工程。
3.本定额编制依据: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定额的有关补充规定资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估价表及基础资料;
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4.市政工程道路与建筑工程道路的划分: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道路属于市政工程道路。厂区、小区内幢与幢之间按《建筑工程标准图集》设计的道路属建筑工程道路;厂区、小区内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道路仍属于市政工程道路。
5.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可按排水工程分册的有关项目执行。
6.本定额中的工序、人工、机械、材料等均系综合取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7.本定额的多合土项目按现场拌合考虑,部分多合土项目考虑了厂拌。
8.本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
9.未尽事宜见各章说明。
1.本章包括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铺筑垫层料等子目。
2.路床(槽)整形项目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3.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人工。边坡所出余土弃运路基50m以外。
4.混凝土滤管盲沟定额中不含滤管外滤层材料。
5.粉喷桩定额中,桩直径取定50cm。
1.道路工程路床(槽)碾压宽度应与路基底层宽度相同。若设计图纸另有要求,则按设计要求计算路床(槽)碾压宽度。
2.粉喷桩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0.5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
1.本章包括各种级配的多合土基层等子目。
2.石灰土基、多合土基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顶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七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
3.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不符时,有关的材料消耗量可以调整,但人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不得调整。调整的方法如下:
多合土的配合比为重量比,干紧容重为D(由实验室测定),定额体积为V。
石灰:粉煤灰:土=14:30:56
W石灰=D×V×14%+定额损耗
W粉煤灰=D×V×30%+定额损耗
W土=D×V×56%+定额损耗
配合比中的石灰W石灰为熟石灰的重量,熟石灰换算为生石灰的折减系数为1.2。
4.石灰土基层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土为自然方用量。
5.本章中设有“每增减”的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
1.道路工程路基应算至路牙外侧15cm。若设计图纸已标明各结构层的宽度,则按设计图纸尺寸计算各结构层的数量。
2.道路工程石灰土、多合土养生面积计算,按设计基层顶层的面积计算。
3.道路基层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的面积,道路基层设计截面如为梯形时,应按其截面平均宽度计算面积。
1.本章包括:简易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子目。
2.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不同所影响的工效及有筋无筋等不同的工效。施工中无论有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未包括钢筋用量。如设计有筋时,套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钢筋制作项目。
3.水泥混凝土路面均按现场搅拌机搅拌。如实际采用预拌混凝土,则按总说明中的计算办法计算。
1.水泥混凝土路面以平口为准,如设计为企口时,其用工量按本定额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01。木材摊销量按本定额相应项目摊销量乘以系数1.051。
2.道路路面工程量为
“设计长×设计宽-两侧路沿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单位以“m2”计算。
3.伸缩缝以面积为计量单位。此面积为缝的断面积,即“设计宽×设计厚”。
1.本章包括:人行道板、侧石(立缘石)、花砖安砌等子目。
2.本章所采用的人行道板、侧石(立缘石)、花砖等砌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材料量可按设计要求另计其用量,但人工不变。
人行道板、异型彩色花砖安砌面积计算按实铺面积计算。
道路工程的侧缘(平)石、树池等项目以延长米计算,包括各转弯处的弧形长度。
1.本章定额以《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1994)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通用图集》为依据,并结合交通设施的施工特点及施工方法编制。
2.本章定额适用于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停车场(库)的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3.本章定额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设施、交通隔离设施、邮电管线等工程项目。
4.本章定额中未包括翻挖原有道路结构层及道路修复内容,发生时套用相关定额。
5.管道的基础及包封参照其它分册有关子目执行。
6.基础挖土定额适用于工井。
7.混凝土基础定额中未包括基础下部预埋件,应另行计算。
8.工井定额中未包括电缆管接入工井时的封头材料,应按实计算。
9.电缆保护管辅设定额中已包括连接管数量,但未包括砂垫层,砂垫层可按设计数量套用排水管道工程的相应定额计算。
10.交通岗位设施:
(1) 值勤亭安装定额中未包括基础工程和水电安装工作内容,发生时套用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2) 值勤亭按工厂制作、现场整体吊装考虑。
1.标杆安装按规格以“直径×长度”表示,以套计算。
2.反光柱安装以“根”计算。
3.圆形、三角形标志板安装,按作方面积套用定额,以“块”计算。
4.减速板安装以“块”计算。
5.视线诱导器安装以“只”计算。
6.实线按设计长度计算。
7.分界虚线按规格以“线段长度×间隔长度”表示,工程量按虚线总长计算。
8.横道线按实漆面积计算。
9.停止线、黄格线、导流线、减让线参照横道线定额按实漆面积计算,减让线按横道线定额人工及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05。
10.文字标记按每个文字的整体外围作方高度计算。
11.交通信号灯安装以“套”计算。
12.管内穿线长度按内长度与余留长度之和计算。
13.环线检测线敷设长度按实埋长度与余留长度之和计算。
14.车行道中心隔离护栏(活动式)底座数量按实计算。
15.机非隔离护栏分隔墩数量按实计算。
16.机非隔离护栏的安装长度按整段护栏首尾两只分隔墩的外侧面之间的长度计算。
17.人行道隔离护栏的安装长度按整段护栏首尾之间的长度计算。
18.塑料管铺排长度按井中至井中以延长米计算。邮电井、电力井的长度扣除。
(1) 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 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 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 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1) 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 本册定额现浇混凝土均按现场拌制考虑。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按总说明中的有关办法计算。
(3) 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3m时,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25。
(4) 过水涵定额的套用:如过水涵顶板直接作为桥面板,则过水涵套用本册相应子目计价,否则套用《第六册 排水工程》相应子目计价。
(5) 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150m运距计算。
(6) 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有关项目。
1.定额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静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打拔钢板桩、打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2.定额中土质类别均按甲级土考虑。乙级土按甲级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机械乘以系数1.43。丙级土按甲级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75;机械乘以系数2.00。
土质划分表土壤级别 | 砂夹层情况 | 土壤物理力学性能 | ||||||||
砂层连续厚(m) | 砂粒种类 | 砂层中卵石含量(%) | 孔隙比 | 天然含水量(%) | 压缩系数 | 静力触探值(kPa) | 动力触探击数 (次) |
每10m纯平均沉桩时间(min) | 说明 | |
甲 | >0.8 | >30 | ≥0.05 | <30 | <7 | 15以内 | 桩经机械作用易沉入的高压缩性土壤 | |||
乙 | <2 | 粉细砂 | 0.6~0.8 | 25~30 | 0.05~0.01 | 30~60 | 7~15 | 25以内 | 土壤中夹有较簿的细砂层、桩经机械作用较易沉入的中压缩性土壤 | |
丙 | >2 | 中粗砂 | >15 | <0.6 | <0.01 | >60 | >15 | 25以外 | 土壤中夹有较厚的粗砂层或卵石层经机械作用较难沉入的低压缩性土壤。 |
3.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 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4.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9章有关项目计算。
5.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6.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7.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8.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9.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10.静压桩定额中土壤级别已综合考虑,执行中不换算。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制作费,另按第6章有关规定计算。
11.截除余桩可套用本册第9章临时工程凿除桩顶钢筋混凝土相应子目。
(1) 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2) 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减去空心部分体积。
(3) 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t”计算。
(1) 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 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 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1) 砂土:粒径不大于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黏土。
(2) 黏土:亚黏土、黏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岩。
(3) 砂砾: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小于或等于50%,包括礓石黏土及粒状风化。
(4) 砾石: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大于50%,有时还包括粒径为20~200mm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5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 卵石: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 软石: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7) 次坚石: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含量大于10%的较坚硬的块石、漂石。
(8) 坚石:坚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10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
桩径(mm)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每米护筒重量(kg/m) | 155.06 | 184.87 | 285.93 | 345.09 | 554.6 |
1.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入土深度计算。定额中的孔深H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成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2.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加上桩顶设计超灌高度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桩顶超灌高度无设计要求的则按1m计算。
4.灌注桩工作平台按本册第9章有关项目计算。
5.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用本册第4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6.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本册第4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7.制备泥浆的数量按钻机所钻孔体积的3倍以10m3计算。
8.泥浆外运工程量按钻孔体积(m3)计算。
9.截除余桩拆除工程量按成桩截除体积计算。
1.本章定额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项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本章定额未列的砌筑项目,可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3.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可套用有关定额。
4.拱圈底模定额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套用本册第9章有关项目。
5.定额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和机拌和,如采用人工拌制时,定额不予调整。
6.本章挡墙适用于桥涵及其引道范围。
1.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体积(m3)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2.拱圈底模工程量按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计算。
1. 本章定额包括桥涵工程各种钢筋、高强钢丝、钢绞线、预埋铁件的制作安装等项目。
2. 定额中钢筋按φ10以内及φ10以外两种分列,钢板均按Q235B钢板计列,预应力筋采用Ⅳ级钢、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因设计要求采用钢材与定额不符时,可予调整。
3. 因束道长度不等,故定额中未列锚具数量,但已包括锚具安装的人工费。
4. 先张法预应力筋制作、安装定额,未包括张拉台座,该部分可套相应定额。
5. 压浆管道定额中的铁皮管、波纹管均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安装费用,但未包括三通管费用,可另行计算。
6. 本章定额中钢绞线按φs15.20、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
1. 钢筋按设计数量套用相应定额计算(损耗已包括在定额中)。设计未包括的施工用钢筋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另计。
2. T型梁连接钢板项目按设计图纸以“t”为单位计算。
3. 锚具工程量按设计用量乘以下列系数计算:锥形锚,1.02;OVM 锚,1.02;墩头锚,1.00。
4. 管道压浆不扣除预应力钢筋体积。
1.本章定额包括基础、墩、台、柱、梁、桥面、接缝等项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现浇各种混凝土构筑物。
3.本章定额中嵌石混凝土的块石含量如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但人工及机械不得调整。
4.本章定额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本册第4章有关项目。
5.承台分有底模及无底模二种,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6.定额中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列出,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7.本章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除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外)。
8.现浇梁、板等模板定额中均已包括铺筑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如发生时可套用本册第9章有关项目。
1.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2.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内模套用木模板定额时,定额已考虑内模支撑及支架,不再另计内模支撑及支架。
3.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亦不再计算;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1.本章定额包括预制桩、柱、板、梁及小型构件等项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
3.本章定额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本册第4章有关项目。
4.本章定额不包括地模、胎模费用,需要时可套用本册第九章有关定额计算。胎、地模的占用面积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
(1) 预制桩工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 预制空心构件按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 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若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不得再增加计算。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1) 预制构件中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形梁、箱形梁、I形梁、双曲拱、桁架拱等构件均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包括侧模、底模)计算。
(2) 灯柱、端柱、栏杆等小型构件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3) 预制构件中非预应力构件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胎、地模。
(4) 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本定额均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
(5) 预制箱梁中空心部分,可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工程量。
1.本章定额包括箱涵制作、顶进、箱涵内挖土等项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现浇箱涵工程、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顶推现浇立交箱涵工程。
3.本章定额顶进土质按Ⅰ、Ⅱ类土考虑。
4.定额中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5.定额中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可套用有关定额计算。
6.立交桥引道的结构及路面铺筑工程,根据施工方法套用有关定额计算。
1.箱涵滑板下的肋楞,其工程量并入滑板内计算。
2.箱涵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下的预留孔洞体积。
3.顶柱、中继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定额中已按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
4.箱涵顶进定额分空顶、无中继间实土顶和有中继间实土顶三类,其工程量计算如下:
(1) 空顶工程量按空顶的单节箱涵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2) 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5.气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用,按箱涵底面积计算。气垫的使用天数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但采用气垫后在套用顶进定额时应乘以系数0.7。
1.本章定额包括安装排架立柱、墩台管节、板、梁、小型构件、栏杆扶手、支座、伸缩缝等项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混凝土构件的安装等项目。
3.小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它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4.安装预制构件定额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构件安装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相应定额项目。
5.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定额。
6.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它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
本章定额安装预制构件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均按构件混凝土实体积(不包括空心部分)计算。
(1)水上支架平台:凡河道施工期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范围,均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
(2)陆上支架平台:除水上支架平台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可套陆上支架平台。
桩类别 | 桩长度(m) | 桩截面积S(m2)或管径φ(mm) | 柴油桩机锤重(kg) |
钢筋混凝土方桩及桩 | L≤8.00 | S≤0.05 | 600 |
L≤8.00 | 0.05<S≤0.105 | 1200 | |
8.00<L≤16.00 | 0.105<S≤0.125 | 1800 | |
16.00<L≤24.00 | 0.125<S≤0.160 | 2500 | |
24.00<L≤28.00 | 0.160<S≤0.225 | 4000 | |
28.00<L≤32.00 | 0.225<S≤0.250 | 5000 | |
32.00<L≤40.00 | 0.250<S≤0.300 | 7000 | |
钢筋混凝土管桩 | L≤25.00 | φ400 | 2500 |
L≤25.00 | φ550 | 4000 | |
L≤25.00 | φ600 | 5000 | |
L≤50.00 | φ600 | 7000 | |
L≤25.00 | φ800 | 5000 | |
L≤50.00 | φ800 | 7000 | |
L≤25.00 | φ1000 | 7000 | |
L≤50.00 | φ1000 | 8000 |
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最外侧二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1)桥涵拱盔体积按起拱线以上弓形侧面积乘以(桥宽+2m)计算。
(2)桥涵支架体积为结构底至原地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桥宽+2m)计算。
1.本章定额包括砂浆抹面、水刷石、剁斧石、拉毛、水磨石、镶贴面层、涂料、油漆等项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构筑物的装饰项目。
3.镶贴面层定额中,贴面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人工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
4.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按本定额计算,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它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
5.水泥白石子浆抹灰定额,均未包括颜料费用,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费用。
6.油漆定额按手工操作计取,定额中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7.定额中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发生时可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相应定额项目。
本章定额除金属面油漆以“t”计算外,其余项目均按装饰面积计算。
1.构件场内运输已包括装车,船费用在内,凡属桥涵工程的混凝土构件,均可视不同的运输方法分别套用有关定额子目。
2.构件场外运输按各市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运距按场内运输范围(150m内)构件堆放中心至起吊点的距离计算,超出该范围按场外运输计算。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1.土质隧道开挖(含各种管沟、洞室),普通土类别为Ⅰ至Ⅲ级,强度分为f=0.5~1;硬土类别为Ⅳ至Ⅴ级,f=1~2;软石类别为Ⅵ级,f=2~4。
2.土质隧道是按平硐出土考虑的,隧道出土须通过竖井时,可依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加计隧道竖井出土子目。
3.土质隧道衬砌套用第四章相应子目。
4.洞内材料须通过竖井运输时,可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加计竖井进料子目,超前小导管和超前大管棚已考虑材料运输,不得另计材料平硐及竖井进料运输费用。
5.钻孔压降、预留孔、压浆指隧道开挖工作面周围加固压浆或衬砌背后压降,衬砌背后压浆隧道衬砌及模筑衬砌之间压实注浆,当浆液和浆液配合比变化时,可按实调整。
6.土质隧道临时工程套用第三章相应子目。
7.未尽事宜详见岩石隧道的有关说明。
1.本定额的岩石分类,详见《第一册 通用项目》中的《岩石分类表》。
2.平硐全断面开挖4m2以内和斜井、竖井全断面开挖5m2以内的最小断面不得<2m2。
3.平硐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5°以内;斜井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15°~30°范围内。平硐开挖与出碴定额,适用于独头开挖和出碴长度在500m内的隧道。若工作面距硐口长度超过500m,人工及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05。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碴定额,适用于长度在50m以内。硐内地沟开挖定额,只适用于硐内独立开挖的地沟,非独立开挖地沟不得执行本定额。
4.开挖定额均按光面爆破制定,如采用一般爆破开挖,其开挖定额应乘以系数0.935。
5.平硐各断面开挖的施工方法,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换算。
6.爆破材料仓库的选址由公安部门确定,两公里内爆破材料的领退运输用工已包括在定额内,超过2km时,其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7.出碴定额中,岩石类别已综合取定,石质不同时不予调整。
8.平硐出碴“人力、机械装碴,轻轨斗车运输”子目中,重车上坡,坡度在2.5%以内的工效降低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实际在2.5%以内的不同坡度,定额不得换算。
9.斜井出渣定额是按向上出碴制定的,若采用向上出碴,可执行本定额;若从斜井底通过平硐出碴,其平硐段的运输应执行相应的平硐出渣定额。
10.斜井和竖井出碴定额均包括洞口外50m内的人工推斗车运输。若出硐后运距超过50m,运输方式也与本运输方式相同,超过部分可执行平硐出碴、轻轨斗车运输,每增加50m运距的定额;若出硐后改变了运输方式,应执行相应的运输定额。
11.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制定的(不含施工湿式作业积水),如果施工出现地下水,积水的排水费按补充定额计算开挖和衬砌项目的排水增加费。
12.隧道施工中出现塌方和溶洞时,由于塌方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塌方和溶洞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13.隧道工程硐口的明槽开挖执行《第一册 通用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相应开挖定额。
14.各开挖子目是按电力起爆编制的,若采用火雷管导火索起爆,可按如下规定换算:电雷管换为火雷管,数量不变,将子目中的两种胶质线扣除,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若采用非电毫秒雷管起爆,可按如下规定换算:电雷管改为非电毫秒雷管带导爆索3m,数量不变,将子目中的两种胶质线扣除。
15.开挖操作平台,按实际搭设平台的最外立杆(或最外平杆)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套用第4章喷射平台子目。
1.隧道的平硐、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碴工程量,按设计图开挖断面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本定额光面爆破允许超挖量:拱部为15cm,边墙为10cm,若采用一般爆破,其允许超挖量:拱部为20cm,边墙为15cm。
2.隧道内地沟的开挖和出碴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尺寸,以“m3”计算,不得另行计算允许超挖量。
3.平硐出碴的运距,按装碴重心至卸碴重心的直线距离计算,若平硐的轴线为曲线时,硐内段的运距按相应的轴线长度计算。
4.斜井出碴的运距,按装碴重心至斜井口摘钩点的斜距离计算。斜井出碴定额中已包括平硐出碴的工作内容,不得再重复计算。
5.竖井的提升运距,按装碴重心至井口吊斗摘钩点的垂直距离计算。竖井出碴定额中已包括平硐出碴的工作内容,不得再重复计算。
1.本定额适用于隧道硐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压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2.本定额按年摊销量计算,“一年内”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定额增加,不足一季(三个月)按一季计算(不分月)。
1.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30m计算。
2.风、水钢管按洞长加100m计算。
3.照明线路按硐长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安装双排照明时,应按实际双线部分增加。
4.动力线路按硐长加50m计算。
5.轻便轨道以施工组织设计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定额为单线,如实际为双线应加倍计算,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计算。
6.硐长=主硐+支硐(均以硐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1.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边墙,拱部均考虑了施工操作平台,竖井采用的脚手架,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另计算。喷射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喷射操作平台费用,若施工中需搭设操作平台,执行喷射平台定额。
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边墙、拱部衬砌,已综合了先拱后墙、先墙后拱的衬砌比例,因素不同时不另计算。边墙若为弧形,其弧形段每10m3衬砌体积按相应定额增加人工1.3工日。
3.定额中的模板是以钢拱架、钢模板计算的,若实际施工的拱架及模板不同,按各市规定执行。
4.定额中的钢筋是以机制手绑、机制电焊综合考虑的(包括钢筋除锈),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5.料石砌拱部,不分拱跨大小和拱体厚度,均执行本定额。
6.隧道内衬施工中,凡处理地震、涌水、流砂、坍塌等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做好签证和隐蔽验收手续,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另行计算。
7.本定额中,采用混凝土输送泵浇筑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时,按各市的规定执行。
1.隧道内衬现浇混凝土和石料衬砌的工程量,按施工图所示尺寸加允许超挖量(拱部为15cm,边墙为10cm)以“m3”计算,混凝土部分不扣除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2.隧道衬砌边墙与拱部连接时,以拱部起拱点的连线为分界线,以下为边墙,以上为拱部。边墙底部的扩大部分工程量(含附壁水沟),应并入相应厚度边墙体积内计算。拱部两端支座,先拱后墙的扩大部分工程量,应并入拱部体积内计算。
3.喷射混凝土数量及厚度按设计图计算,不另增加超挖、填平补齐的数量。
4.混凝土初喷5cm为基本层,每增5cm按增加定额计算,不足5cm按5cm计算,若作临时支护可按一个基本层计算。
5.喷射混凝土定额已包括混合料200m运输,超过200m时,材料运费另计。运输吨位按初喷5cm拱部26t/100m2,边墙23t/100m2;每增厚5cm拱部16t/100m2,边墙14t/100m2。
6.锚杆按φ22计算,若实际不同时,定额人工、机械应按下表所列系数调整,锚杆按净重计算不加损耗。
锚杆直径 | φ28 | φ25 | φ22 | φ20 | φ18 | φ16 |
调整系数 | 0.62 | 0.78 | 1 | 1.21 | 1.49 | 1.89 |
7.钢筋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t”计算。现浇混凝土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架立筋(铁马),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均按钢筋计算,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钢筋的搭接用量:设计图纸已注明的钢筋接头,按图纸规定计算;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通长钢筋接头,φ25以内的,每8m计算1个接头,φ25以上的,每6m计算1个接头,搭接长度按规范计算。
8.模板工程量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9.喷射平台工程量,按实际搭设平台的最外立杆(或最外平杆)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 ”计算。
1.本章预算定额包括沉井制作、沉井下沉、封底、钢封门安拆等共13节45个子目。
2.本章预算定额适用于软土隧道工程中采用沉井方法施工的盾构工作井及暗埋段连续沉井。
3.沉井定额按矩形和圆形综合取定,无论采用何种形状的沉井,定额不做调整。
4.定额中列有几种沉井下沉方法,套用何种沉井下沉定额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挖土下沉不包括土方外运费,水力出土不包括砌筑集水坑及排泥水处理。
5.水力机械出土下沉及钻吸法吸泥下沉等子目均包括井内、外管路及附属设备的费用。
1.沉井工程的井点布置及工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2.基坑开挖的底部尺寸,按沉井外壁每侧加宽2.0m计算,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中的基坑挖土定额。
3.沉井基坑砂垫层及刃脚基础垫层工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4.刃脚的计算高度,从刃脚踏面至井壁外凸口计算,如沉井井壁没有外凸口,则从刃脚踏面至底板顶面为准。底板下的地梁并入底板计算。框架梁的工程量包括切入井壁部分的体积。井壁、隔墙或底板混凝土中,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
5.沉井制作的脚手架安、拆,不论分几次下沉,其工程量均按井壁中心线周长与隔墙长度之和乘以井高计算。
6.沉井下沉的土方工程量,按沉井外壁所围的面积乘以下沉深度(预制时刃脚底面至下沉后设计刃脚底面的高度),并分别乘以土方回淤系数计算。回淤系数:排水下沉深度大于10m取1.05;不排水下沉深度大于15m取1.02。
7.沉井触变泥浆的工程量,按刃脚外凸口的水平面积乘以高度计算。
8.沉井砂石料填心、混凝土封底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纸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9.钢封门安、拆工程量,按施工图用量计算。钢封门制作费另计,拆除后应回收70%的主材原值。
1.本章定额包括盾构掘进、衬砌拼装、压浆;管片制作、防水涂料、柔性接缝环、施工管线路拆除以及负环管片拆除等共33节139个子目。
2.本章定额适用于采用国产盾构掘进机,在地面沉降达到中等程度(盾构在砖砌建筑物下穿越时允许发生结构裂缝)的软土地区隧道施工。
3.盾构及车架安装是指现场吊装及试运行,适用于φ7000以内的隧道施工,拆除是指拆卸装车。φ7000以上盾构及车架安拆按实计算。盾构及车架场外运输费按实计算。
4.盾构掘进机选型,应根据地质报告,隧道复土层厚度、地表沉降量要求及掘进机技术性能等条件,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5.盾构掘进在穿越不同区域土层时,根据地质报告确定的盾构正掘面含砂性土的比例,按下表系数调整该区域的人工、机械费(不含盾构的折旧及大修理费)。
盾构正掘面土质 | 隧道横截面含砂性土比例 | 调整系数 |
一般软黏土 | ≤25% | 1 |
黏土夹层砂 | 25%~50% | 1.2 |
砂性土(干式出土盾构掘进) | >50% | 1.5 |
砂性土(水力出土盾构掘进) | >50% | 1.3 |
6.盾构掘进在穿越密集建筑群、古文物建筑或堤防、重要管线时,对地表升降有特殊要求者,按下表系数调整该区域的掘进人工、机械费(不含盾构的折旧及大修理费)。
盾构直径(mm) | 允许地表升降量(mm) | |||
±250 | ±200 | ±150 | ±100 | |
φ≥7000 | 1 | 1.1 | 1.2 | |
φ<7000 | 1 | 1.2 |
注: 1.允许地表升降量是指复土层厚度大于1倍盾构直径处的轴线上方地表升降量。
2.如第5、6条所列两种情况同时发生,调整系数相加减1计算。
7.采用干式出土掘进,其土方以吊出井口装车止。采用水力出土掘进,其排放的泥浆水以送至沉淀池止,水力出土所需的地面部分取水、排水的土建及土方外运费用另计。水力出土掘进用水按取用自然水源考虑,不计水费,若采用其它水源需计算水费时可另计。
8.盾构掘进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管片的宽度和成环块数等因素,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
9.盾构掘进定额中含贯通测量费用,不包括设置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过江水准及方向、高程传递等测量,如发生时费用另计。
10.预制混凝土管片采用高精度钢模和高标号混凝土,定额中已含钢模摊销费,管片预制场地费另计,管片场外运输费另计。
(1) 负环段掘进:从拼装后靠管片起至盾尾离开出洞井内壁止。
(2) 出洞段掘进:从盾尾离开出洞井内壁至盾尾离开出洞井内壁40m止。
(3) 正常段掘进:从出洞段掘进结束至进洞段掘进开始的全段掘进。
(4) 进洞段掘进:按盾构切口距进洞井外壁5倍盾构直径的长度计算。
(1) 顶端封闭采用垂直顶升方法施工的给排水隧道。
(2) 单位工程掘进长度≤800m的隧道。
(3) 采用进口或其它类型盾构机掘进的隧道。
(4) 由建设单位提供盾构机掘进的隧道。
1.本章预算定额包括顶升管节、复合管片制作、垂直顶升设备安装与拆除、管节垂直顶升、阴极保护安装及滩地揭顶盖等共6节21个子目。
2.本章预算定额适用于管节外壁断面小于4m2、每座顶升高度小于10m的不出土垂直顶升。
3.预制管节制作混凝土已包括内模摊销费及管节制成后的外壁涂料。管节中的钢筋已归入顶升钢壳制作的子目中。
4.阴极保护安装不包括恒电位仪、阳极、参比电极的原值。
5.滩地揭顶盖只适用于滩地水深不超过0.5m的区域,本定额未包括进出水口的围护工程,发生时可套用相应定额计算。
1.复合管片不分直径,管节不分大小,均执行本定额。
2.顶升车架及顶升设备的安拆,以每顶升一组出口为安拆一次计算。顶升车架制作费按顶升一组摊销50%计算。
3.顶升管节外壁如需压浆时,则套用分块压浆定额计算。
4.垂直顶升管节试拼装工程量按所需顶升的管节数计算。
1.本章预算定额包括导墙、挖土成槽、钢筋笼制作吊装、锁口管吊拔、浇捣连续墙混凝土、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及大型支撑安装、拆除等共7节29个子目。
2.本章预算定额适用于在黏土、砂土及冲填土等软土层地下连续墙工程,以及采用大型支撑围护的基坑土方工程。
3.地下连续墙成槽的护壁泥浆采用比重为1.055的普通泥浆。若需取用重晶石泥浆,可按不同比重泥浆单价进行调整。护壁泥浆使用后的废浆处理另行计算。
4.钢筋笼制作包括台模摊销费,定额中预埋件用量与实际用量有差异时允许调整。
5.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作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采用井点降水或支撑安拆需打拔中心稳定桩等,其费用另行计算。
6.大型支撑基坑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宽 度 | 两边停机施工 | 单边停机施工 |
基坑宽15m内 | 15t | 25t |
基坑宽15m外 | 25t | 40t |
1.地下连续墙成槽土方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加超深0.5m)计算。混凝土浇注量同连续墙成槽土方量。
2.锁口管及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锁口管吊拔按连续墙段数加1段计算,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1.本章预算定额包括护坡、地梁、底板、墙、柱、梁、平台、顶板、楼梯、电缆沟、侧石、弓型底板、支承墙、内衬侧墙及顶内衬、行车道槽形板以及隧道内车道等地下混凝土结构共11节53个子目。
2.本章预算定额适用于地下铁道车站、隧道暗埋段、引道段沉井内部结构、隧道内路面及现浇内衬混凝土工程。
3.定额中混凝土浇捣未含脚手架费用。
4.圆形隧道路面以大型槽形板作底模,如采用其它形式时定额允许调整。
5.隧道内衬施工未包括各种滑模、台车及操作平台费用,可另行计算。
6.设计钢筋数量与钢筋定额含量不同时,可按钢筋调整表调整。
1.现浇混凝土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
2.有梁板的柱高,自柱基础顶面至梁、板顶面计算,梁高以设计高度为准。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间净长)。
3.结构定额中未列预埋件费用,可另行计算。
4.隧道路面沉降缝、变形缝套用《第二册 道路工程》相应定额,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1.本章定额分为地基加固和监测两部分共7节59个子目,地基加固包括分层注浆、压密注浆、双重管和三重管高压旋喷,监测包括地表和地下监测孔布置、监控测试等。
2.本章定额按软土地层建筑地下构筑物时采用的地基加固方法和监测手段进行编制。地基加固是控制地表沉降,提高土体承载力,降低土体渗透系数的一个手段。适用于深基坑底部稳定、隧道暗挖法施工和其它建筑物基础加固等。监测是地下构筑物建造时,反映施工对周围建筑群影响程度的测试手段。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包括监测点布置和监测两部分,监测单位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
3.分层注浆加固的扩散半径为0.8m,压密注浆加固半径为0.75m,双重管、三重管高压旋喷的固结半径分别为0.4m、0.6m。浆体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用量按设计含量计算,若设计未提供含量要求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检测手段只提供注浆前后N值之变化。
4.本定额不包括泥浆处理和微型桩的钢筋费用,为配合土体快速排水需打砂井的费用另计。
1.地基注浆加固以孔为单位的子目,定额按全区域加固编制,若加固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内插计算;若采取局部区域加固,则人工和钻机台班不变,材料(注浆阀管除外)和其它机械台班按加固深度与定额深度同比例调减。
2.地基注浆加固以立方米为单位的子目,已按各种深度综合取定,工程量按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3.监测点布置分为地表和地下两部分,其中地表测孔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内插计算。工程量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4.监控测试以一个施工区域内监控三项或六项测定内容划分步距,以组日为计量单位,监测时间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1. 本定额包括顶升管片钢壳、钢管片、顶升止水框、联系梁、车架、走道板、钢跑板、盾构基座、钢围令、钢闸墙、钢轨枕、钢支架、钢扶梯、钢栏杆、钢支撑、钢封门等金属构件的制作共8节26个子目。
2. 本定额适用于软土层隧道施工中的钢管片、复合管片钢壳及盾构工作井布置、隧道内施工用的金属支架、安全通道、钢闸墙、垂直顶升的金属构件以及隧道明挖法施工中大型支撑等加工制作。
3. 本章预算价格仅适用于施工单位加工制作,需外加工者则按实结算。
4. 本定额钢支撑按φ600考虑,采用厚12钢板卷管焊接而成,若采用成品钢管时定额不作调整。
5. 钢管片制作已包括台座摊销费,侧面环板燕尾槽加工不包括在内。
6. 复合管片钢壳包括台模摊销费,钢筋在复合管片混凝土浇捣子目内。
7. 垂直顶升管节钢骨架已包括法兰、钢筋和靠模摊销费。
8. 构件制作均按焊接计算,不包括安装螺栓在内。
1. 金属构件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纸的主材(型钢、钢板、方、圆钢等)的重量以“t”计算,不扣除孔眼、缺角、切肢、切边的重量。圆形和多边形的钢板按作“m3”计算。
2. 支撑由活络头、固定头和本体组成,本体按固定头单价计算。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1996年)(S1)、(S2)、(S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J13—86);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10—86);
《全国统一市政劳动定额》;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MS101)。
(1) 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等,执行《第一册 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2) 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三册 桥涵工程》有关定额。
(3) 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第六册 排水工程》有关定额。
(4) 钢板卷管安装、钢管件制作安装、法兰安装、阀门安装,均执行《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有关定额。
(5) 管道除锈、外防腐缺项,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定额。
(1) 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水工作内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2) 新旧管连接所需的工作坑及工作坑垫层、抹灰,马鞍卡子、盲板安装中,工作坑及工作坑垫层、抹灰,执行《第六册 排水工程》有关定额。马鞍卡子、盲板安装执行本册有关定额。
1. 管道安装均按施工图中心线的长度计算(支管长度从主管中心开始计算到支管末端交接处的中心),管件、阀门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2. 管道安装均不包括管件(指三通、弯头、异径管)、阀门的安装。管件安装执行本册有关定额。
3. 遇有新旧管连接时,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到碰头的阀门处,但阀门及与阀门相连的承(插)盘短管、法兰盘的安装均包括在新旧管连接定额内,不再另计。
1. 本章定额内容包括铸铁管、钢管的离心机械内涂防腐、人工内涂防腐、高分子内外防腐。
2. 防腐综合考虑了现场和厂内集中防腐两种施工方法。
管道内外防腐按施工图中心线长度计算,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管件、阀门所占的长度,但管件、阀门的内防腐也不另行计算。
(1) 与马鞍卡子相连的阀门安装,执行《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有关定额。
(2) 分水栓、马鞍卡子、二合三通安装的排水内容,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管件、分水栓、马鞍卡子、二合三通、水表的安装按施工图数量以“个”或“组”为单位计算。
1. 本章定额内容包括砖砌圆形阀门井、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砖砌矩形水表井、圆形排泥湿井、消火栓井、管道支墩工程。
2. 砖砌圆形阀门井是按《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3) 、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是按《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4)、砖砌矩形水表井是按《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5)、圆形排泥湿井是按《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6)、消火栓井是按《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62)编制的, 且全部按无地下水考虑。增加了直筒式砖砌圆形立式蝶阀井、闸阀井、砖砌圆形卧式蝶阀井;圆形排泥湿井,收口式圆形水表井、带旁通管的水表井和不带旁通管的水表井。增加的部分是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MS101)编制的。
3. 本章定额所指的井深是指垫层顶面至铸铁井盖顶面的距离。井深大于1.5m时,应按《第六册 排水工程》有关项目计取脚手架搭拆费。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MS101)编制的管道附属构筑物,所指井深是钢筋混凝土底板顶面至钢筋混凝土盖板底面的距离。
4. 本章定额是按普通铸铁井盖、井座考虑的,如设计要求采用球墨铸铁井盖、井座,其材料预算价格可以换算,其它不变。
5. 排气阀井,可套用阀门井的相应定额。
6. 矩形卧式阀门井筒每增0.2m定额,包括2个井筒同时增0.2m。
7. 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 模板安装拆除、钢筋制作安装。如发生时,执行《第六册 排水工程》有关定额。
(2) 圆形排泥湿井的进水管、溢流管的安装。执行本册有关定额。
1. 各种井均按施工图数量,以“座”为单位。
2. 管道支墩按施工图以实体积计算,不扣除钢筋、铁件所占的体积。
(1) 大口井套管为井底封闭套管,按法兰套管全封闭接口考虑。
(2) 大口井底作反滤层时,执行渗渠滤料填充项目。
(1) 辐射井管的防腐,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有关项目。
(2) 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钢筋制作安装、沉井工程。发生时执行《第六册 排水工程》有关定额。其中渗渠制作的模板安装拆除人工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
(3) 土石方开挖、回填、脚手架搭拆、围堰工程执行《第一册 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4) 船上打桩及桩的制作,执行《第三册 桥涵工程》有关项目。
(5) 水下管线铺设,执行《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有关项目。
大口井内套管、辐射井管安装按设计图中心线长度计算。
1. 本章适用于管道穿跨越工程。
2. 拖管过河采用直线拖拉式。
3. 不论制作与吊装、牵引,本章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均不得调整。
4. 各种含量的确定:
(1) 单拱跨管桥管段组焊:按每10m含4.494个口综合取定,有出入时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每10m实际含口数/4.494
(2) 附件制作安装:包括固定支座、加强筋板,预埋钢板,每项单拱跨工程只允许套用一次定额,管段组焊按设计长度套用定额。
(3) “门形”管桥制作:φ≤273时,含2个45°弯头(4D)及附件,基段4个口;φ≥325时,含4个45°弯头(4D)及附件,基段8个口。加强筋板制作及地脚螺栓安装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已列入基段定额,使用时不准调整。
5. 中小型穿跨越吊装:机械吊装管桥采用汽车式起重机起吊。
6. 超运距机械台班用量均已综合在相应项目内。
7. 小于40m的穿越管段组焊及拖管过河,不包括水下稳管。
8. 制作穿越拖管头所用的主材钢管与穿越管段的钢管,管径、壁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材料和人工、机械台班均不得换算。
9. 本章工作内容均不包括探伤检测,如需要套用相关定额。
1. 穿越管段拖管过河的宽度,应根据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穿越管段长度计算。
2. 穿越管段的拖管重量,指管段总重量,包括管段本身重量及保护层重量。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11836—200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给水排水图集》苏S01—2004;
《给排水标准图集》(1996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各地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应执行安装定额有关项目。
(3)市政工程排水管道与其它专业工程排水管道按其设计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划分,按市政工程设计标准设计及施工的管道属市政工程管道。
(1)本册定额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脚手架,支撑、围堰,打、拨桩,降水,便桥,拆除等工程,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采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2)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
(1)本定额所称管径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内径。
(2)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均为现场拌合,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和砂浆标号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标号允许换算,但数量不变。
(3)本定额各章所需的模板、钢筋(铁件)加工、井字架均采用第7章的相应项目。
(4)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采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需设排水盲沟时采用《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项目;基础需铺设垫层时采用本册定额第4章的相应项目。
(5)本册各种省补定型管道基础及井系数按2004年颁发的《给水排水图集》苏S01-2004编制。
1. 本章定额包括混凝土管道基础、管道铺设、管道接口、闭水试验、管道出水口,是依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计算的,适用于市政工程雨水、污水及合流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
2.D600~D700混凝土管铺设分为人工下管和人机配合下管,D800~D2400为人机配合下管。
3. 如在无基础的槽内铺设管道,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
4. 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支撑下串管铺设,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3。
5. 自(予)应力胶圈接口混凝土管采用给水册的相应定额项目。
6. 实际管座角度与定额不同时,采用第3章非定型管座定额项目。
企口管的膨胀水泥砂浆接口适于360°,其它接口均是按管座120°和180°列项的。如管座角度不同,按相应材质的接口做法,以管道接口调整表(见下表)进行调整。
管道接口调整表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做角度 | 调整基数或材料 | 调整系数 |
1 | 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90° | 120°定额基价 | 1.33 |
2 | 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135° | 120°定额基价 | 0.89 |
3 | 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90° | 120°定额基价 | 1.33 |
4 | 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135° | 120°定额基价 | 0.89 |
5 | 企口管膨胀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90° | 定额中1:2水泥砂浆 | 0.75 |
6 | 企口管膨胀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120° | 定额中1:2水泥砂浆 | 0.67 |
7 | 企口管膨胀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135° | 定额中1:2水泥砂浆 | 0.625 |
8 | 企口管膨胀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 180° | 定额中1:2水泥砂浆 | 0.5 |
注:现浇混凝土外套环,变形缝接口,通用于平口、企口管。
7. 定额中的钢丝网水泥砂浆接口不包括内抹口,如设计要求内抹口时,按抹口周长每100延长米增加水泥砂浆0.042m3、人工9.22工日计算。
8. 如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与本定额所采用的标准图集不同时,套用第3章非定型的相应项目。
9定额中计列了砖砌、石砌一字式、门字式、八字式适用于D300至D2400mm不同复土厚度的出水口,是按《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对应选用,非定型或材质不同时可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或本册第3章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1. 各种角度的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管、塑料管铺设按井中至井中的中心扣除检查井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工程量。每座检查井扣除长度按下表计算。
检查井扣除长度表检查井规格(mm) | 扣除长度(m) | 检查井规格(mm) | 扣除长度(m) |
φ700 | 0.4 | 各种矩形井 | 1 |
φ1000 | 0.7 | 各种交汇井 | 1.2 |
φ1250 | 0.95 | 各种扇形井 | 1 |
φ1500 | 1.2 | 圆形跌水井 | 1.6 |
φ2000 | 1.7 | 矩形跌水井 | 1.7 |
φ2500 | 2.2 | 阶梯式跌水井 | 按实扣 |
2. 管道接口区分管径和做法,以实际接口个数计算工程量。
3. 管道闭水试验,以实际闭水长度计算,不扣各种井所占长度。
4. 管道出水口区分型式、材质及管径,以“处”为单位计算。
1. 本章包括各种定型的砖砌检查井、收水井,适用于D700~D2400间混凝土雨水、污水及合流管道所设的检查井和收水井。
2. 各类国标排水检查井按《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及《给排水标准图集》(1996年版)、省标井是按《05系列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苏S01—2004编制的,实际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按第3章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3. 各类井均为砖砌或混凝土砌,如为石砌时,采用第3章相应项目。
4. 各类井均按图集计列了抹灰费用,如设计与图集不同时,可套用第3章的相应项目。
5. 各类井的井盖、井座、井篦均系按铸铁件计列的(省标方形井除外),如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件,除扣除定额中铸铁件外应按下列规定调整:现场预制,套用第3章相应定额。
6. 混凝土过梁的制作与安装,当小于0.04m3/件时,套用第3章小型构件项目;当大于0.04m3/件时,套用本章项目。
7. 各类检查井,当井深大于1.5m时,可视井深、井字架材质套用第7章的相应项目。
8. 如遇三通、四通井,执行非定型井项目。
1. 各种井按不同井深、井径以座为单位计算。
2. 各类井的井深按井底基础以上至井盖顶计算。
1. 本章定额包括非定型井、渠、管道及构筑物垫层,基础,砌筑,抹灰,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井筒砌筑等,适用于本册定额各章非定型的工程项目。
2. 本章各项目均不包括脚手架,当井深超过1.5m时,套用第7章井字脚手架项目; 砌墙高度超过1.2m,抹灰高度超过1.5m,所需脚手架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3. 本章所列各项目所需模板的制、安、拆,钢筋(铁件)的加工均执行第七章相应项目。
4. 收水井的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套用小型构件的相应项目。
5. 跌水井跌水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面项目执行。
6. 混凝土枕基和管座不分角度均按相应定额执行。
7. 干砌、浆砌出水口的平坡、锥坡、翼墙按《第一册 通用项目》的相应项目执行。
8. 本章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凡大于0.04m3的检查井过梁,执行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项目。
9. 拱(弧)型混凝土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型板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10. 定额只计列了井内抹灰的子目,如井外壁需要抹灰,砖、石井均按井内侧抹灰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8,其它不变。
11. 砖砌检查井的升高,执行检查井筒砌筑相应项目,降低则执行《第一册 通用项目》拆除构筑物相应项目。
12. 石砌体均按块石考虑,如采用片石或平石时,块石与砂浆用量分别乘以系数1.09和1.19,其它不变。
13. 给排水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章定额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87,其它不变;如构筑物池底混凝土垫层需要找坡时,其中人工不变。
14. 现浇混凝土方沟底板,采用渠(管)道基础中平基的相应项目。
(1) 砌筑按计算体积,以“10m3”为单位计算。
(2) 抹灰、勾缝以“100m2”为单位计算。
(3) 各种井的预制构件以实体积“m3”计算,安装以“套”为单位计算。
(4) 井、渠垫层、基础按实体积以“10m3”计算。
(5) 沉降缝应区分材质按沉降缝的断面积或铺设长度分别以“100m2”和“100m”计算。
(6) 各类混凝土盖板的制作按实体积以“m3”计算,安装应区分单件(块)体积,以“10m3”计算。
1. 本章内容包括工作坑土方、人工挖土顶管、挤压顶管,混凝土方(拱)管涵顶进,不同材质不同管径的顶管接口等项目,适用于雨、污水管(涵)以及外套管的不开槽顶管工程项目。
2. 工作坑垫层、基础采用第3章的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其它不变。如果方(拱)涵管需设滑板和导向装置时,另行计算。
3. 工作坑挖土方是按土壤类别综合计算的,土壤类别不同,不允许调整。工作坑回填土,视其回填的实际做法,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的相应项目。
4. 工作坑内管(涵)明敷,应根据管径、接口作法套用第1章的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系数1.10,其它不变。
5. 本章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遇地下水时,排(降)水费用按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6. 定额中钢板内、外套环接口项目,只适用于设计所要求的永久性管口,顶进中为防止错口,在管内接口处所设置的工具式临时性钢胀圈不得套用。
7. 顶进施工的方(拱)涵断面大于4m2的,按箱涵顶进项目或规定执行。
8. 管道顶进项目中的顶稿均为液压自退式,如采用人力顶镐,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如系人力退顶(回镐),则人工乘以系数1.20,其它不变。
9. 人工挖土顶管设备、千斤顶,高压油泵台班单价中已包括了安拆及场外运费,执行中不得重复计算。
10. 工作坑如设沉井,其制作、下沉套用给排水构筑物章的相应项目。
11. 水力机械顶进定额中,未包括泥浆处理、运输费用,可另计。
12. 单位工程中,管径φ1650以内敞开式顶进在100m以内、封闭式顶进( 不分管径)在50m以内的,顶进定额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乘以系数1.3。
13. 顶管采用中继间顶进的,顶进定额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乘以下列系数分级计算。
中继间顶进分级换算表中继间顶进分级 | 一级顶进 | 二级顶进 | 三级顶进 | 四级顶进 | 超过四级 |
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 | 1.36 | 1.64 | 2.15 | 2.8 | 另计 |
14. 安拆中继间项目仅适用于敞开式管道顶进,当采用其它顶进方法时,中继间费用允许另计。
15. 钢套环制作项目以“t”为单位,适用于永久性接口内、外套环,中继间套环、触变泥浆密封套环的制作。
16. 顶管工程中的材料是按50m水平运距、坑边取料考虑的,如因场地等情况取用料水平运距超过50m时,根据超过距离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7. 本章凡标有“*”的项目均为参考项目。
18. 牵引管子目中已考虑造斜段及曲线消耗因素,采用塑料管时,消耗量应为10.50/10m。回拖布管人工、机械含量除以系数1.15。
19. 牵引管扩孔孔径按需铺管管径的1.35倍已考虑在子目中。
20. 牵引各类绑扎在一起的塑料管时,按理论总管径套用相应子目中相同管径进行计算。
21. 施工中如发生需要化学配浆,按时调整。子目中提供的消耗量为参考量。泥浆外运另行计算。
22. 导向钻刀片、钻杆、回扩器的消耗及维护包括在台班价中。
23. 不论在何专业中使用,取费基数及费率按排水册执行。
24. 一次性回拖距离超过300m 回拖布管人工、机械含量乘以系数1.3,塑料管在其人工、机械含量基础上乘以系数1.20。
25. 钻机导向孔工作内容还包括地下管线复核、测量放线、拖头安装、拆卸、穿越管道地面布设。
1. 工作坑土方区分挖土深度,以挖方体积计算。
2. 各种材质管道的顶管工程量,按实际顶进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3. 顶管接口应区分操作方法、接口材质分别以口的个数和管口断面积计算工程量。
4. 钢板内、外套环的制作,按套环重量以“t”为单位计算。
5. 水平定向钻进敷设钻孔导向、扩孔工程量及回拖布管工程量按图示管道平面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1)沉井工程系按深度12m以内,陆上排水沉井考虑的。水中沉井、陆上水冲法沉井以及离河岸边近的沉井,需要采取地基加固等特殊措施者,可执行《第四册隧道工程》相应项目。
(2)沉井下沉项目中已考虑了沉井下沉的纠偏因素,但不包括压重助沉措施,若发生可另行计算。
(3)沉井制作不包括外渗剂,若使用外渗剂时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池壁遇有附壁柱时,按相应柱定额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05,其它不变。
(2)池壁挑檐是指在池壁上向外出檐作走道板用;池壁牛腿是指池壁上向内出檐以承托池盖用。
(3)无梁盖柱包括柱帽及柱座。
(4)井字梁、框架梁均执行连续梁项目。
(5)混凝土池壁、柱(梁)、池盖是按在地面以上3.6m以内施工考虑的,如超过3.6m者按:采用卷扬机施工的,每10m3混凝土增加卷扬机(带塔)和人工见下表;采用塔式起重机施工的,每10m3混凝土增加塔式起重机台班,按相应项目中搅拌机台班用量的50%计算。
序号 | 项目名称 | 增加人工工日 | 增加卷扬机(带塔) |
台班 | |||
1 | 池壁、隔墙 | 8.7 | 0.59 |
2 | 柱、梁 | 6.1 | 0.39 |
3 | 池盖 | 6.1 | 0.39 |
(6)池盖定额项目中不包括进人孔,应按安装预算定额相应分册项目执行。
(7)格型池池壁执行直型池壁相应项目(指厚度)人工乘以系数1.15,其它不变。
(8)悬空落泥斗按落泥斗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其它不变。
(1)预制混凝土滤板中已包括了所设置预埋件ABS塑料滤头的套管用工,不得另计。
(2)集水槽若需留孔时,按每10个孔增加0.5个工日计。
(3)除混凝土滤板、铸铁滤板、支墩安装外,其它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均执行异型构件安装项目。
(1)各种材质填缝的断面取定如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断面尺寸 |
1 | 建筑油膏、聚氯乙烯胶泥 | 3cm×2cm |
2 | 油浸木丝板 | 2.5cm×15cm |
3 | 紫铜板止水带 | 展开宽45cm |
4 | 氯丁橡胶止水带 | 展开宽30cm |
5 | 其余均为 | 15cm×3cm |
(2)如实际设计的施工缝断面与上表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换算,其它不变。
(3)各项目的工作内容为:油浸麻丝,熬制沥青、调配沥青麻丝、填塞;油浸木丝板,熬制沥青、浸木丝板、嵌缝;玛蹄脂,熬制玛蹄脂、灌缝;建筑油膏、沥青砂浆,熬制油膏沥青,拌和沥青砂浆,嵌缝;贴氯丁橡胶片,清理、用乙酸乙脂洗缝,隔纸,用氯丁胶粘剂贴氯丁橡胶片,最后在氯丁橡胶片上涂胶铺砂;紫铜板止水带,铜板剪裁、焊接成型,铺设;聚氯乙烯胶泥,清缝、水泥砂浆勾缝,垫牛皮纸,熬灌取氯乙烯胶泥;预埋止水带,止水带制作、接头及安装;铁皮盖板,平面埋木砖、钉木条、木条上钉铁皮;立面埋木砖、木砖上钉铁皮;
(1)井池渗漏试验容量在500m3是指井或小型池槽。
(2)井、池渗漏试验注水采用电动单级离心清水泵,定额项目中已包括了泵的安装与拆除用工,不得再另计。
(3)如构筑物池容量较大,需从一个池子向另一个池注水作渗漏试验采用潜水泵时,其台班单价可以换算,其它均不变。
(1)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册第3章非定型井、渠砌筑相应项目。
(2)构筑物混凝土项目中的钢筋、模板项目执行本册第7章相应项目。
(3)需要搭拆脚手架者,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4)泵站上部工程以及本章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相应的项目应执行各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5)构筑物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应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册项目。
(6)构筑物的防腐、内衬工程金属面应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非金属面应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1)沉井垫木按刃脚中心线以“100延长米”为单位。
(2)沉井井壁及隔墙的厚度不同,如上薄下厚,可按平均厚度执行相应定额。
(1)钢筋混凝土各类构件均按图示尺寸,以混凝土实体积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
(2)各类池盖中的进人孔、透气孔盖以及与盖相连接的结构,工程量合并在池盖中计算。
(3)平底池的池底体积,应包括池壁下的扩大部分;池底带有斜坡时,斜坡部分应按坡底计算;锥形底应算至壁基梁底面,无壁基梁者算至锥底坡的上口。
(4)池壁分别按不同厚度计算体积,如壁上薄下厚,以平均厚度计算。池壁高度应自池底板面算至池盖下面。
(5)无梁盖柱的柱高,应自池底上表面算至池盖的下表面,并包括柱座、柱帽的体积。
(6)无梁盖应包括与池壁相连的扩大部分的体积;肋形盖应包括主、次梁及盖部分的体积;球形盖应自池壁顶面以上,包括边侧梁的体积在内。
(7)沉淀池水槽,系指池壁上的环形溢水槽及纵横U形水槽,但不包括与水槽相连接的矩形梁,矩形梁可执行梁的相应项目。
(1)预制钢筋混凝土滤板按图示尺寸区分厚度以“10m3”计算,不扣除滤头套管所占体积。
(2)除钢筋混凝土滤板外其它预制混凝土构件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1)折板安装区分材质均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2)稳流板安装区分材质不分断面均按图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1)各种防水层按实铺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孔洞所占面积。
(2)平面与立面交接处的防水层,其上卷高度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
(1) 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
(2) 机具和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现场仓库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
(3) 垂直运输基准面:在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在室外,以室外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1) 设备、材料及机具的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起重机具的领用、搬运、装拆、清洗、退库。
(2) 划线定位,铲麻面、吊装、组装、联接、放置垫铁及地脚螺栓,找正、找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
(3)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 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工作。
(5) 设备本体带有的物体、机件等附件的安装。
(1) 设备、成品、半成品、构件等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点外的搬运工作。
(2) 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搬运、装拆工作。
(3) 供货设备整机、机件、零件、附件的处理、修补、修改、检修、加工、制作、研磨以及测量等工作。
(4) 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构件等的安装、制作、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和脚手架搭拆工作。
(5) 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地脚螺栓和产品图纸注明的标准件、紧固件。
(6) 负荷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工作。
(1) 拦污及提水设备:格栅组对的胎具制作另行计算;格栅制作是按现场加工制作考虑的。
(2) 投药、消毒设备:管式药液混合器以两节为准,如为三节,乘以系数1.3;水射器安装以法兰式联接为准,不包括法兰及短管的焊接安装;加氯机为膨胀螺栓固定安装;溶药搅拌设备以混凝土基础为准考虑。
(3) 水处理设备:曝气机以带有公共底座考虑,如无公共底座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 如需制作安装钢制支承平台时,应另行计算;曝气管的分管以闸阀划分为界,包括钻孔。塑料管为成品件,如需粘接和焊接时,可按相应规格项目的定额基价分别乘以系数1.2和1.3;卧式表曝机包括泵(E)型、平板型、倒伞型和K型叶轮。
(4) 排泥、撇渣及除砂机械:排泥设备的池底找平由土建负责,如需钳工配合,另行计算;吸泥机以虹吸式为准,如采用泵吸式,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
(5) 污泥脱水机械:设备安装就位的上排、拐弯、下排,定额中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6) 闸门及驱动装置:铸铁圆闸门包括升杆式和暗杆式,其安装深度按6m以内考虑;铸铁方闸门以带门框座为准,其安装深度按6m以内考虑;铸铁堰门安装深度按3m以内考虑;螺杆启闭机安装深度按手轮式为3m,手摇式为4.5m、电动为6m、汽动为3m以内考虑。
(7) 集水槽、堰板制作安装及其它:
集水槽制作安装:集水槽制作项目中已包括了钻孔或铣孔的用工和机械,执行时,不得再另计;碳钢集水槽制作和安装中已包括了除锈和刷一遍防绣漆两遍调合漆的人工和材料,不得再另计除锈刷油费用。但如果油漆种类不同,油漆的单价可以换算,其它不变。
堰板制作安装:碳钢、不锈钢矩型堰执行齿型堰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6,其它不变;金属齿型堰板安装方法是按有连接板考虑的,非金属堰板安装方法是按无连接板考虑的,如实际安装方法不同,定额不作调整;金属堰板安装项目是按碳钢考虑的,不锈钢堰板按金属堰板安装相应项目基价乘以系数1.2,主材另计,其它不变;非金属堰板安装项目适用于玻璃钢和塑料堰板。
(1) 格栅除污机、滤网清污机、搅拌机械、曝气机、生物转盘、带式压滤机均区分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均包括设备带有的电动机的重量在内。
(2) 螺旋泵、水射器、管式混合器、辊压转鼓式污泥脱水机、污泥造粒脱水机均区分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3) 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均区分跨度或池径,按“台”为计量单位。
(4) 闸门及驱动装置,均区分直径或长×宽,以“座”为计量单位。
(5) 曝气管不分曝气池和曝气沉砂池,均区分管径和材质,按“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1) 集水槽制作安装分别按碳钢、不锈钢,区分厚度按“10m2”为计量单位。
(2) 集水槽制作、安装以设计断面尺寸乘以相应长度以“m2”计算,断面尺寸应包括需要折边的长度,不扣除出水孔所占面积。
(3) 堰板制作分别按碳钢、不锈钢,区分厚度,按“10m2”为计量单位。
(4) 堰板安装分别按金属和非金属,区分厚度,按“10m2”计量。金属堰板适用于碳钢、不锈钢,非金属堰板适用于玻璃钢和塑料。
(5) 齿型堰板制作安装按堰板的设计宽度乘以长度,以“m2”计算,不扣除齿型间隔空隙所占面积。
(6) 穿孔管钻孔项目,区分材质,按管径以“100个孔”为计量单位。 钻孔直径是综合考虑取定的,不论孔径大与小,均不作调整。
(7) 斜板、斜管安装仅是安装费,按“10m2”为计量单位。
(8) 格栅制作安装区分材质,按格栅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制作所需的主材应区分规格、型号,分别按定额中规定的使用量计算。
1. 本章定额包括现浇、预制混凝土工程所用不同材质模板的制、安、拆,钢筋、铁件的加工制作、拌料槽(筒),井字脚手架等项目,适用于本册及《第五册 给水工程》中的第4、5章。
2. 模板是分别按钢模钢撑、复合木模木撑、木模木撑区分不同材质分别列项的,其中钢模模数差部分采用木模。
3. 定额中现浇、预制项目中,均已包括了钢筋垫块或第一层底浆的工、料,及看模工日,套用时不得重复计算。
4. 预制构件模板中不包括地、胎模,须设置者,土地模可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平整场地的相应项目;水泥砂浆、混凝土砖地、胎模套用《第三册 桥涵工程》的相应项目。
5. 模板安、拆以槽(坑)深3m为准,超过3m时,人工增加8%系数,其它不变。
6. 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的模板,支模高度是按3.6m考虑的,超过3.6m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另按超高的项目执行。
7. 模板的预留洞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小于0.3m2的,圆形洞每10个增加0.72工日,方形洞每10个增加0.62工日。
8. 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地沟盖板项目适用于单块体积在0.3m3内的矩型板;井盖项目适用于井口盖板,井室盖板按矩形板项目执行,预留口按第7条规定执行。
9. 钢筋加工定额是按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应力钢筋分别列项的,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制作、绑扎(焊接)成型、安放及浇捣混凝土时的维护用工等全部工作,除另有说明外均不允许调整。
10. 各项目中的钢筋规格是综合计算的,子目中的“××以内”系指主筋最大规格,凡小于φ10的构造筋均执行φ10以内子目。
11. 定额中非预应力钢筋加工,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手工绑扎,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按手工绑扎、点焊综合计算的,加工操作方法不同不予调整。
12. 钢筋加工中的钢筋接头、施工损耗,绑扎铁丝及成型点焊和接头用的焊条均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13. 后张法钢筋的锚固是按钢筋绑条焊,U型插垫编制的,如采用其它方法锚固,应另行计算。
14. 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先张法张拉台座及其相应的夹具、承力架等合理的周转摊销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15. 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设计要求冷加工时另行计算。
16. 构件钢筋、人工和机械增加系数如下。
项 目 | 计算基数 | 现浇构件钢筋 | 构筑物钢筋 | ||
小型构件 | 小型池槽 | 矩形 | 圆形 | ||
增加系数 | 人工 机械 | 100% | 152% | 25% | 50% |
1. 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按构件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 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按构件的实体积以“m3”计算。
3. 砖、石拱圈的拱盔和支架均以拱盔与圈孤弧形接触面积计算,并执行《第三册 桥涵工程》的相应项目。
4. 各种材质的地模胎膜,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量,并应包括操作等必要的宽度以“m2”计算,执行《第三册 桥涵工程》相应项目。
5. 井字架区分材质和搭设高度以“架”为单位计算,每座井计算一次。
6. 井底流槽按浇注的混凝土流槽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
7. 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t”计算。
8. 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设计未规定搭接长度的,已包括在钢筋的损耗中,不另计算搭接长度。
9.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构件外型尺寸计算长度,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规定的预应力钢筋预留孔道长度,并区别不同锚具,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钢筋两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预应力的钢筋按预留孔道长度减0.35m, 螺杆另计。
(2) 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预应力钢筋长度按预留孔道长度计算。
(3) 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增加0.15m;如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预应力钢筋共增加长度0.3m。
(4) 采用后张混凝土自锚时,预应力钢筋共增加长度0.35m。
10. 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为单位计算工程量。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市政工程施工手册》;
《煤气规划设计手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市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其它省、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工程预算定额;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国家和有关专业部的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聚乙稀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
①管道沟槽土、石方工程及搭、拆脚手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②过街管沟的砌筑、顶管、管道基础按《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③本定额中燃气和集中供热的容器具、设备安装缺项部分及高压管道缺项部分,按《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相应项目执行。
④管道穿跨越工程套《第五册给水工程》相应项目。
⑤保温按《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⑥铸铁管安装除机械接口外其它接口形式按《第五册给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⑦异径管、三通制作,刚性套管和柔性套管制作、安装,按《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⑧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及无损探伤套《第八册路灯工程》相应项目。
(2)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DN≤1800是按沟深3m以内考虑的,DN>1800是按沟深5m以内考虑的。超过时另行计算。
(3)本定额中除高压燃气管道外的各种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p)按中压B级及低压考虑。如安装中压A级和次高压燃气管道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塑料管道管件、碳钢管道管件安装均不再做调整。
燃气工程压力p划分范围为:
高压A级2.5MPa<p≤4.0MPa
B级1.6MPa<p≤2.5MPa
次高压A级0.8MPa<p≤1.6MPa
B级0.4MPa<p≤0.8MPa
中压A级0.2MPa<p≤0.4MPa
B级0.01MPa<p≤0.2MPa
低压p≤0.01MPa
(4)本定额中集中供热工程压力p划分范围:
低压p≤1.6MPa
中压1.6MPa<p≤2.5Mpa
热力管道设计参数详见下表。
热力管道设计参数标准:介质名称 | 温度(℃) | 压力(MPa) |
蒸汽 | T≤350 | p≤1.6 |
热水 | T≤200 | p≤2.5 |
1. 本章包括碳钢管、直埋式预制保温管、碳素钢板卷管、铸铁管(机械接口)、塑料管以及套管内铺设钢板卷管和铸铁管(机械接口)等各种管道安装。
2. 本章工作内容除各节另有说明外,均包括沿沟排管、清沟底、外观检查及清扫管材。
1. 本章中各种管道的工程量均按延长米计算,管件、阀门、法兰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2. 埋地钢管使用套管时(不包括顶进的套管),按套管管径套用同一安装项目。套管封堵的材料费可按实际耗用量另行计算。
3. 铸铁管安装按 N1和X型接口计算,如采用N型和SMJ型人工乘以系数1.05。
4. 管道安装总工程量不足50m时,管径小于等于300mm时其人工和机械耗用量均乘以系数1.67;管径大于300mm的其人工和机械耗用量均乘以系数2.00。
5. 塑料管安装中如铺设保护盖板,人工增加10%。
1. 本章定额包括碳钢管件制作、安装,铸铁管件安装、盲(堵)板安装、钢塑过度接头安装,防雨环帽制作与安装等。
2. 异径管安装以大口径为准,长度已确定。
3. 中频煨弯不包括煨制时胎具更换。
4. 挖眼接管加强筋已综合考虑。
1. 本章包括法兰安装,阀门安装,阀门解体、检查、清洗、研磨,阀门水压试验、操纵装置安装等。
2. 电动阀门安装不包括电动机的安装。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阀门解体、检查和研磨,已包括一次试压,超过一次的试压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套相应项目执行。
2. 阀门压力试验介质是按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其它介质,可按实调整。
3. 定额内垫片均按橡胶石棉板考虑,如垫片材质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实调整。
4. 各种法兰、阀门安装,定额中只包括一个垫片,不包括螺栓使用量,螺栓用量参考下表。
平焊法兰安装用螺栓用量表
外径×壁厚 | 规 格 | 重量(kg) | 外径×壁厚 | 规 格 | 重量(kg) |
57×3.5 | M12×50 | 0.319 | 325×8.0 | M20×75 | 3.906 |
76×4.0 | M12×50 | 0.319 | 377×9.0 | M20×75 | 3.906 |
89×4.0 | M16×60 | 0.669 | 426×9.0 | M20×75 | 5.208 |
108×4.0 | M16×60 | 0.669 | 478×9.0 | M20×75 | 5.208 |
133×4.5 | M16×65 | 1.404 | 529×9.0 | M20×80 | 5.42 |
159×5.0 | M16×65 | 1.404 | 630×9.0 | M22×80 | 8.25 |
219×6.0 | M16×70 | 1.472 | 720×9.0 | M22×80 | 9.9 |
273×8.0 | M16×75 | 2.31 | 820×10.0 | M27×85 | 18.804 |
5. 中压法兰、阀门安装套用低压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2。
对焊法兰安装用螺栓用量表外径×壁厚 | 规 格 | 重量(kg) | 外径×壁厚 | 规 格 | 重量(kg) |
57×3.5 | M12×50 | 0.319 | 325×8.0 | M20×75 | 3.906 |
76×4.0 | M12×50 | 0.319 | 377×9.0 | M20×75 | 3.906 |
89×4.0 | M16×60 | 0.669 | 426×9.0 | M20×75 | 5.208 |
108×4.0 | M16×60 | 0.669 | 478×9.0 | M20×75 | 5.208 |
133×4.5 | M16×65 | 1.404 | 529×9.0 | M20×80 | 5.42 |
159×5.0 | M16×65 | 1.404 | 630×9.0 | M22×80 | 8.25 |
219×6.0 | M16×70 | 1.472 | 720×9.0 | M22×80 | 9.9 |
273×8.0 | M16×75 | 2.31 | 820×10.0 | M27×85 | 18.804 |
(1) 雷诺式调压器、T型调压器(TMJ、TMZ)安装是指调压器成品安装,调压站内组装的各种管道、管件、各种阀门根据不同设计要求,套用相应的定额项目另行计算。
(2) 箱式调压器(用户调压器)安装是指调压器主体安装,定额已包括调压器的箱、托(支)架等安装用人工,材料未计。
(3) 各类型调压器成品若不包括过滤器、萘油分离器(脱萘筒)、安全放散装置(包括水封),则可套用本定额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4) 本定额过滤器、萘油分离器均按成品件考虑。
1. 碳钢波纹补偿器是按焊接法兰考虑的,如直接焊接时,应减掉法兰安装用材料,其它不变。
2. 法兰用螺栓按第3章螺栓用量表选用。
(1)管道压力试验,不分材质和作业环境均执行本定额。试压水如需加温,热源费用及排水设施另行计算。
(2)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项目,均包括了一次试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耗用量。
(3)液压试验是按普通水考虑的,如试压介质有特殊要求,介质可按实调整。
1.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项目,分段试验合格后,如需总体试压和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试压时,应再套用本定额相应项目计算试压费用。
2.管线总长度未满100m者,以100m计,超过100m者按实际长度计算。
3.管道总试压按每1km为一个打压次数,执行本定额一次项目,不足0.5km按实计算,超过0.5km计算一次。
4.集中供热高压管道压力试验套用低中压相应定额,其人工乘以系数1.3。
1. 本章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
(1) 管道开三通相接(钢管、PE管开三通相接不包括管件安装)、管道相接和镀锌钢管开三通连接及管道换气点火。
(2) 金属管道、设备和构件支架及玻璃布面刷油与金属管道防腐。
(3) 金属管道焊缝无损探伤及调压器室内测压装置。
2. 金属管道焊缝无损探伤定额内已综合考虑了高层作业降效因素,但不包括固定射线探伤仪器使用的各种支架的制作。
1. 管道防腐长度按管道设计长度计算。
2. 管道防腐保护层缠绕塑料布,外表面积(m2)用量,详见下表:
缠绕塑料布用量换算表(m2)介质名称 | 温度(℃) | 压力(MPa) |
蒸汽 | T≤350 | p≤1.6 |
热水 | T≤200 | p≤2.5 |
3. 各种管道的管件,阀件和设备上的人孔管口及凹凸部分均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4. 金属面刷油已综合考虑了手工除锈所需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5. 带气操作时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1)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人工费增加10%。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人工费增加10%。
(3) 如施工现场无水、电时,机械费相应增加2%及3%。
1. 本章定额主要包括:变压器的安装,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安装;电力电容器安装;高低压配电柜及配电箱、板的制作安装;熔断器、控制器、启动器、分流器的安装;接线端子的焊压安装。
2. 变压器安装用的枕木、绝缘导线、石棉布是按一定的折旧率摊销的,实际摊销量与定额不符时不作换算。
3. 变压器油按设备带来考虑,但施工中变压器油的过滤损耗及操作损耗已包括在有关定额中。
4. 高压成套配电柜安装定额是综合考虑编制的,执行中不作换算。
5. 配电及控制设备安装,均不包括支架制作和基础型钢制作安装,也不包括设备元件安装及端子板外部接线,应另执行相应定额。
6. 铁构件制作安装适用于本定额范围的各种支架制作安装,但铁构件制作安装均不包括镀锌。轻型铁构件是指厚度在3 mm以内的构件。
7. 各项设备安装均未包括接线端子及二次接线。
1. 变压器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变压器干燥,如确实需要干燥,可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2. 变压器油过滤,不论过滤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t”为单位计算工程量,变压器油的过滤量,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量计算。
3. 高压成套配电柜和组合箱式变电站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均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4. 各种配电箱、柜安装均按不同半周长以“套”为单位计算。
5. 铁构件制作安装按施工图示,以“100kg”为单位计算。
6.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电线预留长度按下表计算。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电线预留长度
序号 | 项目 | 预留长度(m/根) | 说明 |
1 | 各种箱、柜、盘、板、盒 | 高+宽 | 盘面尺寸 |
2 |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 0.5 |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
3 |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小电器 | 0.3 | |
4 | 分支接头 | 0.2 | 分支线预留 |
7. 各种接线端子按不同导线截面积,以“10个”为单位计算。
地形类别 | 丘陵 | 一般山地 |
调整系数 | 1.2 | 1.6 |
(1)平原地带:指地形比较平坦,地面比较干燥的地带。
(2)丘陵地带:指地形起伏的矮岗,土丘等地带。
(3)一般山地:指一般山岭、沟谷地带、高原台地等。
(1)在同一跨越档内,有两种以上跨越物时,则每一跨越物视为“一处”跨越,分别套用定额。
(2)单线广播线不算跨越物。
1.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个”为单位计算。
2.各种电线杆组立,分材质与高度,按设计数量以“根”为单位计算。
3.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不同形式以“组”为单位计算。
4.横担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不同线数以“组”为单位计算。
5.导线架设,分导线类型与截面,按1km/单线计算,导线预留长度规定如下表。
架空导线预留长度表
项目名称 | 长度(m) | |
高压 | 转角 | 2.5 |
分支、终端 | 2 | |
低压 | 分支、终端 | 0.5 |
交叉跳线转交 | 1.5 | |
与设备连接 | 0.5 | |
进户线 | 2.5 |
注: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加预留长度计算。
6.导线跨越架设,指越线架的搭设、拆除和越线架的运输以及因跨越施工难度而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单位计算,每个跨越间距按50m以内考虑的,大于50m且小于100m时,按2处计算。
7.路灯设施编号按“100个”为单位计算;开关箱号不满10只按10只计算;路灯编号不满15只按15只计算;钉粘贴号牌不满20个按20个计算。
8.混凝土基础制作以“m3”为单位计算。
9.绝缘子安装以“10个”为单位计算。
1. 本章定额包括常用的10kV以下电缆敷设,未考虑在河流和水区、水底、井下等条件的电缆敷设。
2. 电缆在山地丘陵地区直埋敷设时,人工乘以系数1.3。该地段所需的材料如固定桩,夹具等按实计算。
3. 电缆敷设定额中均未考虑波形增加长度及预留等富余长度,该长度应计入工程量之内。电缆在杆座内预留长度2m(电缆沟底至地面0.8m,地面以上1.2m)。
4. 本定额未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隔热层、保护层的制作安装。
(2) 电缆的冬季施工加温工作。
5. 电缆头制作安装均按铝芯考虑的,铜芯电缆头制作安装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
6. 电力电缆敷设定额均按三芯(包括三芯连地)考虑的,五芯电力电缆敷设定额乘以系数1.3,六芯电力电缆乘以系数1.6,每增加一芯定额增加0.3,依此类推。单芯电力电缆敷设按同截面电缆定额乘以系数0.67。
7. 电力电缆敷设子目适用于电缆的直埋、电缆沟、桥架、穿管敷设。
1.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下表计算土方量。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项 目 | 电缆根数 | |
1~2 | 每增1根 | |
单位沟长挖方量(m3/m) | 0.45 | 0.153 |
2. 电缆沟盖板揭、盖定额,按每揭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次计算。
3. 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增加保护管长度:
(1) 横穿道路,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加2m。
(2) 垂直敷设时管口离地面加2m。
(3) 穿过建筑物外墙时,按基础外缘以外加2m。
(4) 穿过排水沟,按沟壁外缘以外加1m。
4. 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时,其土方量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一般按沟深0.9m,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外各加0.3m工作面计算。
5. 电缆敷设按单根“延长米”计算。
6. 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另加下表规定附加长度。
电缆敷设附加长度序号 | 项 目 | 预留(附加)长度(m) | 说 明 |
1 | 电缆敷设弛度、波形弯度、交叉 | 2.50% | 按电缆全长计算 |
2 | 电缆进入建筑物 | 2 | 规范规定最小值 |
3 | 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时引上(下)预留 | 1.5 | 规范规定最小值 |
4 | 变电所进线、出线 | 1.5 | 规范规定最小值 |
5 | 电力电缆终端头 | 1.5 | 检修余量最小值 |
6 | 电缆中间接头盒 | 两端各留2.0 | 检修余量最小值 |
7 | 电缆进控制、保护屏及模拟盘等 | 高+宽 | 按盘面尺寸 |
8 | 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 | 2 | 盘下进出线 |
9 | 电缆至电动机 | 0.5 | 从电动机接线盒算起 |
10 | 电缆绕过梁柱等增加长度 | 按实计算 | 按被绕物的断面情况计算增加长度 |
注:电缆附加及预留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之内。
7.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一根电缆按两个终端头,中间头设计有图示的按图示确定,没有图示的按实际计算。
1.各种配管的工程量计算,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2.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3.管内穿线定额工程量计算,应区别线路性质、导线材质、导线截面积,按单线延长米计算。线路的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再计算接头长度。
4.塑料护套线明敷设工程量计算,应区别导线截面积、导线芯数,敷设位置,按单线路“延长米”计算。
5.钢索架设工程量计算,应区分圆钢、钢索直径,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按“延长米”计算,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6.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别母线截面积、花篮螺栓以“10套”为单位计算。
7.带行母线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分母线材质、母线截面积、安装位置,按“延长米”计算。
8.接线盒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别安装形式,以及接线盒类型,以“10个”为单位计算。
9.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计算。
10.在镀锌钢管地埋敷设和硬塑管地埋敷设子目材料中,若在管内预置有穿电缆用的8~10#引线,则该子目材料中应加入镀锌铁丝材料费,其每百米的重量为12.5kg。
11.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长度(每一根线)按下表计算。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长度序号 | 项目 | 预留长度(m) | 说明 |
1 | 各种开关、柜、板 | 高+宽 | 盘面尺寸 |
2 | 单独安装(无箱、盘)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动器、线槽进出线盒等 | 0.3 |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
3 | 由地面管子出口引至动力接线箱 | 1 | 从管口计算 |
4 | 电源与管内导线连接(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接点) | 1.5 | 从管口计算 |
12.带形母线配制安装预留长度按下表计算。
带形母线配制安装预留长度序号 | 项目 | 预留长度(m) | 说明 |
1 | 带形母线终端 | 0.3 |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
2 | 带形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 0.5 | 分支线预留 |
3 | 带形母线与设备连接 | 0.5 |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
1. 本章定额主要包括各种悬挑灯、广场灯、高杆灯、庭院灯以及照明元器件的安装。
2. 各种灯架元器具件的配线,均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使用时不作调整。
3. 各种灯柱穿线均套相应的配管配线定额。
4. 本章定额已考虑了高度在10m以内的高空作业因素,如安装高度超过10m,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
5. 本章定额已包括利用仪表测量绝缘及一般灯具的试亮工作。
6. 本章定额未包括电缆接头的制作及导线的焊压接线端子。如实际使用时,可套用有关章节的定额。
1. 各种悬挑灯、广场灯、高杆灯灯架分别以“10套”或“套”为单位计算。
2. 各种灯具、照明器件安装分别以“10套”或“套”为单位计算。
3. 灯杆座安装以“10只”为单位计算。
1. 本章定额适用于高杆灯杆防雷接地、变配电系统接地、路灯灯杆接地及避雷针接地装置。
2. 接地母线敷设定额按自然地坪和一般土质考虑的,包括地沟的挖填土和夯实工作,执行本定额不应再计算土方量。如遇有石方、矿渣、积水、障碍物等情况可另行计算。
3. 本章定额不适用于采用爆破法施工敷设接地线、安装接地极,也不包括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采用换土或化学处理的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的测试工作。
4. 本章定额避雷针安装、避雷引下线的安装均已考虑了高空作业的因素。
5. 本章定额避雷针是按成品件考虑的。
1. 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每根2.5m计算;若设计有管冒,管冒另按加工件计算。
2. 接地母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计算。接地母线、避雷线敷设,均按“延长米”计算,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另加3.9%的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计算主材费时另加规定的损耗率。
3. 接地跨接线以“10处”为计量单位计算。按规程规定凡需作接地跨接线的工作内容,每跨接一次按一处计算。
本章定额主要适用于灯架施工的型钢煨制,钢板卷材开卷与平直、型钢胎具制作,金属无损探伤检验工作。
1. 路灯灯架制作安装按每组重量及灯架直径,以“t”为单位计算。
2. 型钢煨制胎具,按不同钢材、煨制直径以“个”为单位计算。
3. 焊缝无损探伤按被探件厚度不同,分别以“10张”或“10m”为单位计算。
1. 本定额适用于金属灯杆面的人工及半机械除锈、刷油防腐工程。
2. 人工、半机械除锈分轻、中锈两种,区分标准为:
(1) 轻锈:部分氧化皮开始破裂脱落,轻锈开始发生。
(2) 中锈:氧化皮部分破裂脱呈堆粉沫状,除锈后用肉眼能见到腐蚀小凹点。
3. 本定额不包括除微锈(标准氧化皮完全紧附,仅有少量锈点),发生时按轻锈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0.2。
4. 因施工需要发生的二次除锈,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5. 金属面刷油不包括除锈费用。
6. 本定额按安装地面刷油考虑,未考虑高空作业因素。
7. 油漆与实际不同时,可根据实际要求进行换算,但人工不变。
1.各项调试定额均已包括本系统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本体调试工作,一般不作调整,但由于控制技术发展很快,新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不断增加,因此凡属于新增加的调试内容可以另行计算。
2.定额已包括调试用的消耗材料费和仪表使用费,两项费用合计按调试人工费的100%取费(其中仪表使用费平均为人工费的95%,具体仪表费见各项定额)。本定额不包括更新换代仪表和特殊仪表使用费,新式仪表使用费可参照《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册“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程”定额的规定执行。
3.定额不包括设备的烘干处理,电缆故障查找,以及由于设备元件缺陷造成的更换、修理和修改,也未考虑由于设备元件质量低劣对调试工效的影响,遇此情况可另行计算。
4.本定额的调试范围只限于电气设备本身的调整试验。
5.各项调试定额均包括熟悉资料、核对设备、填写试验记录和整理、编写调试报告等附属工作,但不包括试验仪表装置的转移费用。
6.送配调试定额中的1kV以下定额适用于所有低压供电回路。供电系统调试包括系统内的电缆试验、瓷瓶耐压等全套调试工作。供电回路中的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皆作为独立的系统计算。定额皆按一个系统一侧配一台断路器考虑的,若两侧皆有断路器时,则按两个系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