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
1. 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 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 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 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等建筑设备,包括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不包括工艺设备。具体划分标准见《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备,其设备费用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
3.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⑤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⑦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4.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监控、会议、水电、燃气、采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企业及其附属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高危险工作工种施工作业防护补贴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指企业管理用财产、车辆的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2)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4)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建筑物
沉降观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包含在工程定位复
测费中。
(15)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达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如幕墙、预制桩、门窗)做破坏性试验所发生的试样费用和根据国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16)非建设单位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17)企业技术研发费:建筑企业为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水平所进行的技术转让、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等费用。
(18)其他:业务招待费、远地施工增加费、劳务培训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投标费、保险费、联防费、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电费等等。
5.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根据现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措施项目费分为单价措施项目与总价措施项目。
1.单价措施项目是指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中有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形式组成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根据专业不同,包括项目分别为:
(1)建筑与装饰工程: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
(2)安装工程:吊装加固;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平台铺设、拆除;顶升、提升装置安装、拆除;大型设备专用机具安装、拆除;焊接工艺评定;胎(模)具制作、安装、拆除;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特殊地区施工增加;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增加;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工程系统检测、检验;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焦炉烘炉、热态工程;管道安拆后的充气保护;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脚手架搭拆;高层施工增加;其他措施(工业炉烘炉、设备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及安装工程设备场外运输);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3)市政工程: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地下交叉管线处理、监测、监控。
(4)仿古建筑工程: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降水排水。园林绿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工程;围堰、排水工程。
(5)房屋修缮工程中土建、加固部分单价措施项目设置同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部分单价措施项目设置同安装工程。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堰及筑岛;便道及便桥;脚手架;支架;洞内临时设施;临时支撑;施工监测、监控;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设施、处理、干扰及交通导行(混凝土模板及安拆费用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混凝土清单中)。
单价措施项目中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均按现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执行。
2.总价措施项目是指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其中各专业都可能发生的通用的总价措施项目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为满足施工安全、文明、绿色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生活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本项为不可竞争费用。
①环境保护包含范围: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冲洗、防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②文明施工包含范围:“五牌一图”的费用;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③安全施工包含范围: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④绿色施工包含范围: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回收利用费用;夜间焊接作业及大型照明灯具的挡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使用节水器具及节能灯具增加费用;施工现场基坑降水储存使用、雨水收集系统、冲洗设备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增加费用;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化粪池、厨房隔油池设置及清理费用;从事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和强光、噪音施工人员的防护器具;现场危险设备、地段、有毒物品存放地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厕所、卫生设施、排水沟、阴暗潮湿地带定期消毒费用;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要求》GB3869的增加费用等。
(2)夜间施工: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夜间照明设施的安拆、摊销、照明用电以及夜间施工现场交通标志、安全标牌、警示灯安拆等费用。
(3)二次搬运:由于施工场地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防冻等费用。不包括设计要求混凝土内添加防冻剂的费用。
(5)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的遮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在园林绿化工程中,还包括对已有植物的保护。
(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7)临时设施费: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等费用。
①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等。
②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古建园林工程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沿边起50米以内,多幢建筑两幢间隔50米内)围墙、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轨道垫层等。
③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在定额基本运距范围内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线路(不包括变压器、锅炉等设备)、临时道路。不包括交通疏解分流通道、现场与公路(市政道路)的连接道路、道路工程的护栏(围挡),也不包括单独的管道工程或单独的驳岸工程施工需要的沿线简易道路。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就近地点临时修建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所发生的费用,应向建设单位结算。
(8)赶工措施费:施工合同工期比我省现行工期定额提前,施工企业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时,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9)工程按质论价: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0)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总价措施项目中,除通用措施项目外,各专业措施项目如下:
(1)建筑与装饰工程:
①非夜间施工照明: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如地下室、地宫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TJ103-2010)的要求对住宅工程进行专门验收(包括蓄水、门窗淋水等)发生的费用。室内空气污染测试不包含在住宅工程分户
验收费用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机构完成,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2)安装工程:
①非夜间施工照明: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如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及照明用电、通风等;在地下(暗)室等施工引起的人工工效降低以及由于人工工效降低引起的机械降效。
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TJ103-2010)的要求对住宅工程安装项目进行专门验收发生的费用。
(3)市政工程:
行车、行人干扰:由于施工受行车、行人的干扰导致的人工、机械降效以及为了行车、行人安全而现场增设的维护交通与疏导人员费用。
(4)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①非夜间施工照明: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仿古建筑工程在地下室、地宫等、园林绿化工程在假山石洞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及照明用电等。
②反季节栽植影响措施:因反季节栽植在增加材料、人工、防护、养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种
植措施以及保证成活率措施。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2.暂估价: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暂估价汇总。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包服务范围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四)规费
规费是指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
2.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为确保施工企业各类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省、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3.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营业税:是指以产品销售或劳务取得的营业额为对象的税种。
2.城市建设维护税:是为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开征的税,它以附加形式依附于营业税。
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税种。它以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基数。
1.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表 (表3-1)
工程类型 | 单位 |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工业建筑 | 单层 | 檐口高度 | m | ≥20 | ≥16 | <16 |
跨度 | m | ≥24 | ≥18 | <18 | ||
多层 | 檐口高度 | m | ≥30 | ≥18 | <18 | |
民用建筑 | 住宅 | 檐口高度 | m | ≥62 | ≥34 | <34 |
层数 | 层 | ≥22 | ≥12 | <12 | ||
公 共 | 檐口高度 | m | ≥56 | ≥30 | <30 | |
建 筑 | 层数 | 层 | ≥18 | ≥10 | <10 | |
构筑物 | 烟囱 | 砼结构高度 | m | ≥100 | ≥50 | <50 |
砖结构高度 | m | ≥50 | ≥30 | <30 | ||
水塔 | 高度 | m | ≥40 | ≥30 | <30 | |
筒仓 | 高度 | m | ≥30 | ≥20 | <20 | |
贮池 | 容积(单体) | m3 | ≥2000 | ≥1000 | <1000 | |
栈桥 | 高度 | m | —— | ≥30 | <30 | |
跨度 | m | —— | ≥30 | <30 | ||
大型机械 | 檐口高度 | m | ≥20 | ≥16 | <16 | |
跨度 | m | ≥24 | ≥18 | <18 |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m3 | 单位工程挖或填土(石)方容量≥5000 | ||||
桩基础工程 | 预制砼(钢板)桩长 | m | ≥30 | ≥20 | <20 | |
灌注砼桩长 | m | ≥50 | ≥30 | <30 |
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的面积(竖向切分)占总面积 30%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 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4)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5)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6)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7)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8)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支撑和钢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钢板桩按打预制桩标准取费。
(9)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0)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1)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2)确定类别时,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 2.2 米的楼层均不计算层数。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当净高超过 2.1 米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相比达到 50%以上时应计算层数。底层车库(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以上部分不小于 2.2 米时,应计算层数。
(13)基槽坑回填砂、灰土、碎石工程量不执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
(14)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5)单独地下室工程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 m2 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16)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工程类别不低于二类。
(17)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建筑物的工程类别同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其地下室部分的工程类别同单独地下室工程。
(18)桩基工程类别有不同桩长时,按照超过 30%根数的设计最大桩长为准。同一单位工程内有不同类型的桩时,应分别计算。
(19)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执行。
(20)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21)在确定工程类别时,对于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造型、结构复杂,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以及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单独装饰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2.幕墙工程按照单独装饰工程取费。
1.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表 (表3-2)
一类工程
(1) 10kv 变配电装置。
(2) 10kv 电缆敷设工程或实物量在5km 以上的单独6kv(含6kv)电缆敷设分项工程。
(3) 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含10t/h)以上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4) 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 ㎡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5) 建筑物使用通风面积在15000 ㎡以上的通风工程。
(6) 运行速度在1.75m/s 以上的单独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7) 建筑面积在15000 ㎡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8) 24 层以上的水电安装工程。
(9) 工业安装工程一类项目(见表3-3)。
二类
(1)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变配电装置和10kv 以内架空线路工程。
(2) 除一类范围以外且在400v 以上的电缆敷设工程。
(3)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工业设备安装、车间工艺设备安装及其相配套的管道、电气工程。
(4) 锅炉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 以内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5) 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 ㎡以内,5000 ㎡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6) 建筑物使用通风面积在15000 ㎡以内,5000 ㎡以上的通风工程。
(7)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单独自动扶梯、自动或半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8)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9) 8 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 ㎡以上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三类工程
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安装工程
2.工业安装工程一类工程项目表 表3-3
(1) 洁净要求不小于一万级的单位工程。
(2) 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水(含循环水)管道等工程。
(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道工程(GB5044 职工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4) 防爆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5) 各种类气罐、不锈钢及有色金属贮罐。碳钢贮罐容积单只≥1000m3。
(6) 压力容器制作安装。
(7) 设备单重≥10t/台或设备本体高度≥10m。
(8) 空分设备安装工程。
(9) 起重运输设备:
① 双梁桥式起重机:起重量≥50/10t 或轨距≥21.5m 或轨道高度≥15m
② 龙门式起重机:起重量≥20t
③ 皮带运输机:⑴宽≥650mm 斜度≥10°;
⑵宽≥650mm 总长度≥50m;
⑶宽≥1000mm。
(10) 锻压设备:
① 机械压力:压力≥250t;
② 液压机:压力≥315t;
③ 自动锻压机:压力≥5t。
(11) 塔类设备安装工程。
(12) 炉窑类:①回转窑:直径≥1.5m;
②各类含有毒气体炉窑。
(13) 总实物量超过50 m3 的炉窑砌筑工程。
(14) 专业电气调试(电压等级在500v 以上)与工业自动化仪表调试。
(15) 公共安装工程中的煤气发生炉、液化站、制氧站及其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3.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安装工程以分项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2)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几种不同类别组成,应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3)改建、装修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参照相应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4)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或单独地下室工程,地下室部分水电安装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m2,则地下室部分水电安装按一类标准取费。
(5)楼宇亮化、室外泛光照明工程按照安装工程三类取费。
(6)上表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影剧院、体育馆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报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 表3-4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一 | 道路 | 结构层厚度 | cm | ≥65 | ≥55 | <55 |
工程 | 路幅宽度 | m | ≥60 | ≥40 | <40 | |
二 | 桥梁 | 单跨长度 | m | ≥40 | ≥20 | <20 |
工程 | 桥梁总长 | m | ≥200 | ≥100 | <100 | |
三 | 排水工程 | 雨水管道直径 | mm | ≥1500 | ≥1000 | <1000 |
污水管道直径 | mm | ≥1000 | ≥600 | <600 | ||
四 | 水工构筑物(设计能力) | 泵站(地下部分) | 万吨/日 | ≥20 | ≥10 | <10 |
污水处理厂四 (池类) | 万吨/日 | ≥10 | ≥5 | <5 | ||
自来水厂(池类) | 万吨/日 | ≥20 | ≥10 | <10 | ||
五 | 防洪堤挡土墙 | 实浇(砌)体积 | m³ | ≥3500 | ≥2500 | <2500 |
高度 | m | ≥4 | ≥3 | <3 | ||
六 | 给水工程 | 主管直径 | mm | ≥1000 | ≥800 | <800 |
七 |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 主管直径 | m³ | ≥500 | ≥300 | <300 |
八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挖或填土(石)方容量 ≥5000 m3 |
2.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标段内的单位工程的施工难易程度等,结合市政工程实际情况划分确定的。
(2)工程类别划分以标段内的单位工程为准,一个单项工程中如有几个不同类别的单位工程组成,其工程类别分别确定。
(3)单位工程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附属工程按主体工程类别取定。
(4)通用项目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
(5)凡工程类别标准中,道路工程、防洪堤防、挡土墙、桥梁工程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6)道路路幅宽度为包含绿岛及人行道宽度即总宽度,结构层厚度指设计标准横断面厚度。
(7)道路改造工程按改造后的道路路幅宽度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8)桥梁的总长度是指两个桥台结构最外边线之间的长度。
(9)排水管道工程按主干管的管径确定工程类别。主干管是指标段内单位工程中长度最长的干管。
(10)箱涵、方涵套用桥梁工程三类标准。
(11)市政隧道工程套用桥梁工程二类标准。
(12)10000 平方米以上广场为道路二类,以下为道路三类。
(13)土石方工程量包含弹软土基处理、坑槽内实体结构以上路基部位(不包括道路结构层部分)的多合土、砂、碎石回填工程量。大型土石方应按标段内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
(14)上表中未包括的市政工程,其工程类别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报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表 表3-5
序号 | 项目 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一 | 楼阁 | 单层 | 屋面形式 | 重檐或斗拱 | —— | —— | |
庙宇 | 建筑面积(m2) | ≥500 | ≥150 | <150 | |||
厅堂 | 多层 | 屋面形式 | 重檐或斗拱 | ||||
廊 | 建筑面积(m2) | ≥800 | ≥300 | 300 | |||
二 | 古塔(高度m) | ≥25 | <25 | —— | |||
三 | 牌楼 | 有斗拱 | —— | 无斗拱 | |||
四 | 城墙(高度m) | ≥10 | ≥8 | <8 | |||
五 | 牌科墙门、砖细照墙 | 有斗拱 | —— | —— | |||
六 | 亭 | 重檐亭 | 其他亭、水榭 | —— | |||
海棠亭 | |||||||
七 | 古戏台 | 有斗拱 | 无斗拱 | —— | |||
八 | 船舫 | 船舫 | —— | —— | |||
九 | 桥 | ≥三孔拱桥 | ≥单孔拱桥 | 平桥 | |||
十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挖或填土(石)方容量≥5000 m3 | |||||
十一 | 园林工程 | 公园广场 | 园路、园桥、园林 小品及绿化部分占 地面积(m2) |
≥20000 | ≥10000 | <10000 | |
庭园 | ≥2000 | ≥1000 | <1000 | ||||
屋顶 | ≥500 | ≥300 | <300 | ||||
道路及其他 | ≥8000 | ≥4000 | <4000 |
2.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近年来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1)仿古建筑工程:指仿照古代式样而运用现代结构材料技术建造的建筑工程。例如有:宫殿、寺庙、楼阁、厅堂、古戏台、古塔、牌楼(牌坊)、亭、船舫等。
(2)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庭园、游览区、住宅小区、广场、厂区等处的园路、园桥、园林小品及绿化,市政工程项目中的景观及绿化工程等。本费用计算规则不适用大规模的植树造林以及苗圃内项目。
(3)古塔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塔刹(宝顶)顶端高度。城墙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城墙墙身顶面高度,不包括垛口(女儿墙)高度。
(4)园林工程的占地面积为标段内设计图示园路、园桥、园林小品及绿化部分的占地面积,其中包含水面面积。小区内绿化按园林工程中公园广场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市政道路工程中的景观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以绿地面积为准。
(5)树坑挖土、园林小品的土方项目不属于大型土石方工程项目。
(6)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仿古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7)与仿古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围墙等按相应的主体仿古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
(8)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包括的仿古建筑按照三类工程标准执行。
(9)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0)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修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各单位工程设置如下:
1.土建工程
(1)高架及地面工程:适用于高架及地面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等土建工程,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除外。
(2)隧道工程(明挖法):适用于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区间土建工程,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除外。
(3)隧道工程(矿山法):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地下区间联络通道、过街通道及车站土建工程。
(4)隧道工程(盾构法):适用于采用盾构法施工的地下区间土建工程。
(5)地下车站工程:适用于地下车站、出入口及通风道等土建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一:适用于高架及地面工程、不带支撑的明挖区间、放坡(土钉支撑)开挖的车站土建工程中每个标段中挖或填土(石)方容量大于5000 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
(7)大型土石方工程二:适用于采用钢或混凝土支撑的明挖区间或车站土建工程中每个标段中挖或填土(石)方容量大于5000 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
2.轨道工程:适用于轨道正线、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及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库内外线、出入段线等线路的所有道床与轨道铺设相关工程。
3.安装工程
(1)通信、信号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通信、信号系统的线路敷设、支架及所有相关设备安装工程。
(2)供电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35kv 及以下变电所、杂散电流、电力监控、接触轨、 刚性与柔性接触网、电缆、动力照明、防雷及接地装置等与供电系统相关的所有线缆敷设与设备安装工程。
(3)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旅客信息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
(4)机电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梯及自动扶梯、屏蔽门及安全门、人防门及防淹门等安装工程。
1.电力管沟、弱电管沟(不包括穿线)如在小区、厂区范围内,按照建筑工程三类执行;如在市政道路范围内,按市政排水工程三类执行。
2.专业工程中涉及修缮、加固部分,应另列单位工程费计价表:有专业加固资质的,加固部分按加固工程取费,修缮部分按修缮工程取费;无专业加固资质的,修缮、加固部分按修缮工程取费。
3.在厂区、园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如按市政规范标准设计时,按市政道路工程取费;未明确时,按照土建工程三类取费。
1.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基础按本定额规定执行。
2.包工不包料、点工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工资单价中。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标准见表4-1 至4-7。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1)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率 |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 |||
一 | 建筑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31 | 28 | 25 | 12 |
二 | 单独预制构件制作 | 15 | 13 | 11 | 6 | |
三 | 打预制桩、单独构件吊装 | 11 | 9 | 7 | 5 | |
四 | 制作兼打桩 | 15 | 13 | 11 | 7 | |
五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6 | 4 |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2)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一 | 单独装饰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42 | 15 |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一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47 | 43 | 39 | 14 |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4)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一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25 | 22 | 19 | 10 | |||
二 | 桥梁、水工构筑物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33 | 30 | 27 | 10 |
三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人工费 | 44 | 40 | 36 | 13 |
四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人工费 | 42 | 13 | ||
五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6 | 4 |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5)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率(%) | 利润率(%) | ||
一 | 仿古建筑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
47 | 42 | 37 | 12 | |||
二 | 园林绿化工程 | 人工费用费 | 29 | 24 | 19 | 14 |
三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 | 6 | 4 |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6)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率(%) | |
一 | 修缮工程 | 建筑工程部分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 | 25 | 12 |
二 | 安装工程部分 | 人工费 | 43 | 14 | |
三 | 单独拆除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 | 10 | 5 | |
四 | 单独加固工程 | 35 | 12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率(%) |
一 | 高架及地面工程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33 | 10 |
二 | 隧道工程(明挖法)及地下车站工程 | 35 | 10 | |
三 | 隧道工程(矿山法) | 28 | 10 | |
四 | 隧道工程(盾构法) | 20 | 8 | |
五 | 轨道工程 | 58 | 12 | |
六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43 | 14 |
七 | 大型土石方工程一 | 人工费+施工机具 | 8 | 5 |
大型土石方工程二 | 使用费 | 13 | 6 |
1.单价措施项目以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按照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规定,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建设方认可的施工方案进行组价。
2.总价措施项目中部分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率标准见表4-8 和表4-9,其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设备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表4-8)
项目 | 计算基础 | 各专业工程费率(%) | |||||||
建筑 | 单独 | 安装 | 市政 | 修缮土建 | 仿古 | 城市轨道交通 | |||
工程 | 装饰 | 工程 | 工程 | (修缮安装) | (园林) | 土建轨道 | 安装 | ||
夜间施工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0~0.1 | 0~0.1 | 0~0.1 | 0.05~0.15 | 0~0.1 | 0~0.1 | 0~0.15 | |
非夜间施工照明 | 0.2 | 0.2 | 0.3 | —— | 0.2 | 0.3 | —— | ||
-0.3 | |||||||||
冬雨季施工 | 0.05~0.2 | 0.05~0.1 | 0.05~0.1 | 0.1~0.3 | 0.05~0.2 | 0.05~0.2 | 0~0.1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0~0.05 | 0~0.1 | 0~0.05 | 0~0.02 | 0~0.05 | 0~0.1 | 0~0.02 | 0~0.05 | |
临时 | 1~2.2 | 0.3~1.2 | 0.6~1.5 | 1~2 | 1~2 | 1.5~2.5 | 0.5~1.5 | ||
设施 | (0.6~1.5) | (0.3~0.7) | |||||||
赶工措施 | 0.5~2 | 0.5~2 | 0.5~2 | 0.5~2 | 0.5~2 | 0.5~2 | 0.4~1.2 | ||
按质论价 | 1~3 | 1~3 | 1~3 | 0.8~2.5 | 1~2 | 1~2.5 | 0.5~1.2 | ||
住宅分户 | 0.4 | 0.1 | 0.1 | —— | —— | —— | —— | ||
验收 |
注:1. 在计取非夜间施工照明费时,建筑工程、仿古工程、修缮土建部分仅地下室(地宫)部分可计取;单独装饰、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安装部分仅特殊施工部位内施工项目可计取。
2.在计取住宅分户验收时,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和地下室部分不计入计费基础。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 (表4-9)
序号 | 工程名称 | 计费基础 | 基本费率 | 省级标化增加费(%) | |
(%) | |||||
一 |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3 | 0.7 |
单独构件吊装 | 1.4 | — | |||
打预制桩/制作兼打桩 | 1.3/1.8 | 0.3/0.4 |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 | 1.6 | 0.4 | ||
三 | 安装工程 | 1.4 | 0.3 | ||
四 | 市政工程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1.4 | 0.4 | |
桥涵、隧道、水工构筑物 | 2.1 | 0.5 |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1.1 | 0.3 |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1.1 | 0.3 | |||
五 | 仿古建筑工程 | 2.5 | 0.5 | ||
六 | 园林绿化工程 | 0.9 | — | ||
七 | 修缮工程 | 1.4 | — | ||
八 | 城市轨道 | 土建工程 | 1.8 | 0.4 | |
交通工程 | 轨道工程 | 1.1 | 0.2 | ||
安装工程 | 1.3 | 0.3 | |||
九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1.4 | — |
注:
1.对于开展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地区,市级标化增加费按照省级费率乘以0.7 系数执行。
2.建筑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钢结构为施工企业成品购入或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标准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3.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各专业中达到大型土石方标准的单位工程。
1.暂列金额、暂估价按发包人给定的标准计取。
2.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建设单位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2)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
1.工程排污费: 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实计取列入。
2.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表4-10 标准计取。
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表4-10)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社会保险 | 公积金 | 计算基础 |
费率(%) | 费率(%) | ||||
一 |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 3 | 0.5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单独构件吊装 | 1.2 | 0.22 | |||
打预制桩/制作兼打桩 | 2.8 | 0.5 |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 | 2.2 | 0.38 | ||
三 | 安装工程 | 2.2 | 0.38 | ||
四 | 市政工程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1.8 | 0.31 | |
桥涵、隧道、水工构筑物 | 2.5 | 0.44 |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1.9 | 0.34 |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3 | 0.5 | |||
五 | 仿古建筑工程 | 3.5 | 0.62 | ||
六 | 园林绿化工程 | 3.1 | 0.55 | ||
七 | 修缮工程 | 2.5 | 0.44 | ||
八 | 城市轨道 | 土建工程 | 1.8 | 0.3 | |
交通工程 | 轨道工程 | 2 | 0.32 | ||
安装工程 | 2.2 | 0.38 | |||
九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1.2 | 0.22 |
注: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点工和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已经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
3.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各专业中达到大型土石方标准的单位工程。
4.社会保险费费率和公积金费率将随着社保部门要求和建设工程实际缴纳费率的提高,适时调整。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
(一)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
其中 | 1.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2.材料费 |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 ||
3.施工机具使用费 |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 ||
4.管理费 | (1+3)×费率或(1)×费率 | ||
5.利 润 | (1+3)×费率或(1)×费率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
其中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费率或以项计费 | ||
三 | 其它项目费 | ||
四 | 规 费 | ||
其中 | 1.工程排污费 | (一+二+三-工程设备费)×费率 | |
2.社会保险费 | |||
3.住房公积金 | |||
五 | 税 金 | (一+二+三+四-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 |
六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二)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不包料) 表5-2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 | 清单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二 | 措施项目费中人工费 | ||
其中 | 单价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 清单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三 | 其它项目费 | ||
四 | 规费 | ||
其中 | 工程排污费 | (一+二+三)×费率 | |
五 | 税金 | (一十二+三+四)×费率 | |
六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编制人员名单
批 准 徐学军
审 定 曹良春 郎桂林
主 编 孙 璐
副 主 编 徐 伟 陈朝晖
参编人员 董为刚 周 峰 茅 剑 李 俊 杨圣贤